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布于1969年,归入“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1970年开始实行。美国是世界上作为制度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第一个国家,此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NEPA包括下述内容:
· 宣布国家关于促进人类与环境间有效而和谐的协调关系的有关政策。
· 防止或消除对环境及生物界的破坏,努力促进提高人类的健康与福利。
· 加深国民对重要的生态系与自然资源的理解。
· 设置环境谘讯委员会(CEQ)。
·有义务写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EIS)。
· 重视情报公开的手续。
· 公布审查机关的呈示及其结果。
等等。
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在NEPA的基础上实行的。另外,在此基础上,又让加利
福尼亚等各个州建立了各州自己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法案(小NEPA),但约有一半的州还未成立。
(1)环境保护局与环境咨询委员会为了了解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的知识,首先,需介绍一下环境保护局(EPA)与环境咨询委员会(CEQ)。
EPA是一个行政机构,建于1970年,拥有成员约一万人,其中约有2,500人是属于华盛顿总部。除研究以外的行政工作有建设下水处理系统及防除新污染源系统;对这些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价及作出评价报告书;审查其它各部门的评价报告书;另外,也担任制定环境标准化条例等工作。在美国,有为数众多的自然保护团体及消费者团体,他们也展开活跃的居民运动,但大多数的一般居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还是模糊的,为此,EPA还重点对一般居民进行环境问题的启蒙教育活动。例如,在EPA办公大楼的入口处作有关环境知识的图片展览;准备了各种启蒙手册向一般市民发放等引人注目的活动。
环境咨询委员会CEQ是为促进NEPA的执行而设在总统下的一个咨询机构,所属成员55人,其中有二十二名专家,规模虽小,但包括了由总统任命的国会议员。
CEQ于1973年作出NEPA的实施方针,根据该方针,指导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制定出更详细的方针。
(2)EIS的程序当某一开发的设想产生时,首先考虑该开发有何直接影响,并对此进行
评价。根据该初步研究,判断是否应该进行更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如认为无必要,就可直接进行开发行为;如认为有必要,就应从包括社会的、经济的影响等广泛的角度出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出第一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EIS),提交EPA及各有关部门、州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等,同时,公布于众,必要时,也可召开群众大会。
EPA在45天内对此进行评价,向开发行为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如群众或其它有关的行政机关有意见,提出EIS草案的开发者就应对此作出回答,修正其计划内容,作出最后的EIS,提交EPA。EPA评论它是否妥当,如无问题,就将EIS返还主管部门,着手开发;如有问题的话,就向OEQ提出,接受CEQ的提案。此时,CEQ的意见虽无强制力,但如果提交法院审判的话,那么,是否采纳CEQ的意见,对法院的判决具有很大的影响。
以上极其简单地介绍了进行某一开发行为时必须经过的一系列手续。其中,作EIS的根据为该项目是否联邦政府的“主要”开发行为及“对人类环境有无显著影响”,但CEQ的方针并未显示其判断标准,有关部门对指示开发判断标准一事不甚明瞭。
另外,虽在理论上规定了应在何种场合召开群众大会,但实际上,除了NRC(原子能规制委员会)、FPC(联邦电力委员会)一般地进行外,其它部门大多不执行,很多只是在非正式的场合中听取当地代表的意见就完事的。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EIS)美国目前每年约作出1,200件EIS,从开发行为设想
的提出到最后作出EIS的时间,根据开发行为的种类及规模各不相同,总之,大多为一年到二年。但是像水资源开发等大型项目估计需要5~10年。
用于EIS的费用,以联邦政府各机关最近的情况为例,国防部14件约需105亿日圆;运输部229件约需90亿日圆、联邦电力委员会29件约需2.5亿日圆、原子能规制委员会26件约需38亿日圆,根据开发种类及规模的不同有很大差异,但大体说来,每一件EIS的费用约为几千万日圆~10亿日圆。
花这样长的时间以及如此巨额的代价来作EIS,其目的首先在于能给评价开发行为的裁判单位以充分的情报,这有助于在该项目还在计划阶段时就尽量避免采取错误的政策,同时,联邦政府通过将此公布于众的方法,使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有所认识。
由于EIS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故有时根据内容评价有所变化,或由于内容不全面等批评意见而遭到公众的反对。
为此,行为开发者一般是委托外面专门的经验丰富的环境影响评价顾问机构来做EIS。当然,在行为开发者方面也有称为环境协调部门的成员和顾问公司结合起来进行该项工作的。顾问公司参与有关计划、起草、代办手续、现场调查、现状解析、将来预测、作出报告书、讨论代替方案等所有的工作,但也有很多是根据委托者的意见,只令其参加其中一部分的。
这些顾问公司,在考虑委托者方面的意见(例如是委托其参加EIS所有的程序还是只令其参加其中一部分的;所付费用为多少等等)的同时,又充分考虑EPA、州政府、地方自治体等行政方面的意见,从反复的实践及经验中作出判断,决定评价的范围及详细的程度。
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除了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自然环境的评价及经济的评价等可能以数量表示的内容及评价标准较为明确的极少一部分以外,其余都难以用数量表示。对这些难以用数量表示的因素的评价方法,几个顾问公司已发明了一些(例如适用于巴特尔研究所水资源开发的Environmental Evaluation System=E. E. S. 及用于Woodward-Clyde公司的原子能发电厂选址的Decision Analysis等),今后,各顾问公司还会继续将此作为一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大量开发出色的评价方法是顾问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很多EIS都规定了在其内容中必须同时包括几个代替方案。因此在新建厂(如发电厂)厂址的选择上,必须提出好几个候补地点,然后对每一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判断其利弊,归纳成三个左右的方案,然后作出EIS。另外,如要对某一机场进行扩建时,应作出以下几个代替方案:全部按计划进行;比计划稍有缩小;维持现状;迁移别处等,然后对上述方案的优、缺点加以比较进行评价。美国土地辽阔,对地址的选定可以讨论几个代替方案,故在作EIS时,广泛应用这种称为鉴别法的技术手法(如URS公司的Analysis by purpose)。
诚然,各评价顾问公司都在开创评价方法的同时注重于人才培养,培训了很多专家,并积极研究培养专家的教育方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无需特别的资格,专家的培养一般最少需要两年时间,当然,也可以说,只要有头脑、有纸和笔的人都可以做这项工作。
另外,委托大学进行环境影响方面的研究工作的也很多。如加利福尼亚大学,接受了综合开发旧金山湾一带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工作,该评价对象不仅是各承担项目的单位及地区单位,而且还包括海岸当局不能及的范围。在这儿,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地分析开发该地区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并拟订方案,特别是积极地研究评价标准尚未明确的对自然景观的影响。例如,制作一个预测地区综合开发以后情况的大型模型,再用一个备有电视摄像机的模型布景在里面活动,这样,通过电视机就能直接亲眼看到开发后的景观,然后,再进行评价。
(4)居民参加在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如何会有“居民参加”的原则?美国的“居民参加”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实际又是如何呢?
该制度中的“居民参加”原则是根据CEQ施行方针中的“群众大会”及“由有关部门、地方自治团体、一般群众进行评论”这二个项目中就“参加”一词而明文规定的。在这里,作为EIS的手续,规定有关文件应全部向群众公开,听取意见,另外,如判断为适合于召开群众大会的,则应召开群众大会。
但像这样的“情报公开”与“居民参加”,在美国也并非从环境影响评价开始的,美国政府的行政手续中从来就有这样的规定,故应认识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开”与“参加”,是美国的市民主权这一政治观念及分权这一行政惯例的表现。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群众所起的一种特殊的重要作用是当行为开发者方面有要求时,可帮助他们说话。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向与水平大多取决于得到与当事地区有密切联系、知识丰富的当地居民及专家的协助。故行为开发者在计划的开始阶段就把有关情况向当地居民传达,要求取得支持,为此煞费苦心。居民的支持对评价的范围、指标的选择、不易用数量表示的因素在评价时的比重、技术上的价值判断等都起着很大的作用。例如,在巴特尔研究所的讨论会上议论了开发时与居民间的协调方法,得出了如下意见,即必须确证在提出开发计划最初阶段时当地居民一定要,或者希望要如何样的设计。然后把项目进行的状况以及此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消息向居民报道。以此达到与居民间的交流。通过这些手续,就提高了当地居民和开发项目的协调性,例如可以达到对代替方案的比较、探讨等的建设性意见进行交换的水平。另外,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对各参数所占的比重,各参数的排列顺序也说明和居民交换意见所起的重要作用。
但在美国也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地方自治团体、有学识的人、各种团体的领导人等的意见比较容易听得进,而一般群众的意见却很难接受。为了征询多数人的意见,也采取了很多方法,如在报刊上揭露问题;通过广播和电视进行民意测验;把有关问题提交给学校的老师,然后通过学生带到各个家庭等等。
在美国,上诉法院的情况是很多的,环境问题也不例外。特别是对于开发行为,从NEPA制定后到1975年6月的五年半时间中,居民诉讼案达654件,其中363件认为必须作EIS,另外291件是由于EIS的内容欠完整而引起的。在此同一时期,还判决了332件案子,其中驳回110件,处理的222件中,由法院判决全面中止计划的只有4件。据CEQ介绍,由于在审判过程中该项目还在继续,故对居民来说,上诉绝非上策。
(5)制度的运用及存在问题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有七年的历史,目前,正在逐步的稳定与完善中,但在此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混乱,有一些问题看来今后还会继续存在。下面介绍道化学公司在计划建设石油化工厂时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道化学公司的建设计划美国西部七个州占全国人口的15%,西部所用的聚乙烯、聚苯乙烯等石油化学产品都由远离该地的位于墨西哥湾的石油化工厂生产。最近,在阿拉斯加获得了大量的石油,道化学公司为了合理地交流原料和产品,计划在西海岸建设一个生产规模为十亿美元的新厂。该计划原定从1975年1月开始建设,1977年2月完成,但由于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没有解决,终于在1977年2月中止了。
道化学公司是在顾问公司的协作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1975年作出了EIS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及环境保护团体。道化学公司的评价,包括大气、水质等的自然环境;植生、鱼类、野生动物等自然生态系;考古学的、社会的、经济的影响;自然景观、土地利用、废渣等许多方面。由37个人花了三年时间作出EIS草案。其费用约为12亿日圆,相当于建设成本的0.8%。但是联邦政府、州、都市等19个部门不管应批准65件的规定,在两年中仅批准了4件。
这是因为布局环境复杂、公众强烈反对所致。群众会、说明会举行了一百多次,同样的情况也反复加以说明。特别是在1976年12月举行了连续三天的说明会,但结论还是说由于情报过多,有关人员理解不了,难以下结论,故只得延期。道化学公司和顾问公司当然对本公司应负的责任有充分的认识,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也有绝对的信心,但由于得不到别人的理解,费了两年的时间,考虑到建设费用每年上升10%,再延期问题就更大,故终于被迫中止建设计划。
当地居民反对的理由是厂址选在农业地带,居民的土地私有观念较强,转业有困难等等。但居民缺乏化学知识,故总有一种不安的感觉也是一个很大的原因。因此尽管EIS或在群众大会上一再说明如该计划完成后,可以雇用2,700人,税的收入也可以从目前的每人100美元增加到900美元等给当地带来的好处,在自然生态方面,甚至还包括将当地的12头猫头鹰移到别处,但仍然无效。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目前美国在环境影响评价运用上的几个问题:(a)拖延项目特别是大型项目。由于美国各个州都在NEPA的基础上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它们都不是统一的,故EIS及履行的手续就不得不符合所有的条例;实施的方针和判断的标准不甚明了;群众的意见又是各种各样的;需要符合上述种种条件,在议论方面就花费了不少时间。(b)群众参加由于美国传统的公团意识及市民主权的政治观念,虽然“居民参加”在概念上比较成熟,但在各项目讨论时还是只能听到极少数人的意见,真正要听到大多数群众的意见还得下很大的功夫。(c)成本高作EIS的费用根据项目的种类、规模、环境条件、一般群众意见等因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占该项目总投资的0.5~5.0%,如道化学公司就花了约12亿日圆(占项目的0.8%)。另外,等待EIS的批准、向群众解释等都需要较长时间,此时,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造成对建设成本的影响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d)尚未确立综合评价的方法如前所述,对开发行为的影响,作综合性的预测、评价,其判断标准及评价方法的确立都是今后的问题。CEQ也认识到,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引起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运用上的混乱,故拟将进行整顿。但是,难以计量的环境要素的评价手法的开发,在利害关系及价值观多样化的今天,如何进行综合等等,是美国在今后的动向中值得注目的一点。
[本文选自《日本瓦斯协会志》1978年第4期。张其嫒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