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止大气污染的政策包括以下三大类活动:(1)预防与减少大气污染的活动;(2)大气质量的监察活动。这些活动可以理解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临时性特定措施;(3)科研活动。

制定全国范围的预防、减少与监察大气污染的方针政策的权限,属于法国环境保护与生活范围部、预防污染管理局、大气问题服务处,此外,后者还负责部际之间的协调。

在各个地区,主要是由省际工矿服务处在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下负责实行这一方针政策。

这一组织结构随着1979年在梅斯建立了全国大气保护办事处而完整了,这是一个行政性的国家管理机关,其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提供公共情报;(2)加强大气质量的监察;(3)向有关预防大气污染,尤其是预防工业污染方面的实验活动提供援助。

一、预防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按传统区分,有以下三种污染来源、即工业设备、燃烧设备与车辆三个方面造成的污染。为了防止或减少污染,在对内方面,有必要确定与周围环境的要求无关的最有效而经济上又负担得起的预防或减少污染技术;在对外方面,有必要检验在采用这些技术之后,污染物排放的程度与周围环境的自然条件和特性是否适应。

同时满足这二个方面的要求,就成为准许作为污染物排放源的新设备开工的必要条件。如果禁止使用一个其污染物排放与周围环境的质量要求不相适应的设备,那么即使该设备采用了最有效的技术,可以不要进行观察,但把它应用在现有设备上仍然会引起一些问题。人们尽管可以请律师去查询强使采用最有效预防污染技术的合法性,而周围环境的接收能力却容许采用效力较差、但费用更便宜的技术。

行政当局坚决排除建立在用统一空气质量标准来确定各类污染物浓缩值基础上的政策。这些浓缩值的确定是以既能满足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又能适应与国家相称的技术和经济能力为前提的,根据这种能力就可以推算出被允准的污染物排放水平。

不制定标准就绝不会出现过时的政策;政策要适合对技术知识状况的合理判断,并要符合不冒任何危险的愿望。

环境保护的分类设备

1917年12月19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已被1976年7月19日的法律所取代。新法规定要把按专门术语(目前有400多个项目)确定的设备呈报给地方行政长官核准或进行申报。因为使用这些设备,若没有特别的预防措施,可能会对环境法所追求的利益产生危害或弊病,尤其是在大气污染方面诸如:公共保健、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农业、自然与环境的保护、风景与纪念性建筑物的保存等。

该法律除了涉及中等功率与大功率燃烧设备以外,还基本上包括工业设备,但并非专属于工业设备的。

要进行申报的设备是那些并未出现严重危害或弊病,然而仍应遵守一般规定,必要时还要遵守一切必需的特别规定的设备。

要呈报核准的设备,是那些可能发生严重危害或弊病的设备。对此类设备,只有当采取了法令中或以后补充法令中所列举的措施就能使那些严重危害或弊病得以预防时,才给予批准。

在这里,我们可以发觉,对刚才叙述过的原则的实施是严格的。

事实上,预防此类设备危害或弊病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对有关特定设备采用效果最好的、经济上负担得起的预防或减少污染物传播的适用技术。

另一方面,考虑到要进行撞击实验,以分析设备对其周围环境的可预见的影响和所要求的先决条件;还考虑到要进行实验,以证明为减少设备在发生事故时出现危害的可能性与后果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因而此类措施的目的,还在于保护周围环境的质量、特性和对它的利用。进行上述二种实验可以使人确信,已确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度是否与受到那些排放污染物影响的周围环境的特殊需求相适应。

固定的燃烧设备

这些设备具有结构类型均一这个特点,因而可以建立通用规则。这些通用规则可能显得复杂些,但实际上,同样也是应用了上面的那些原则。

对于这类燃烧设备,防止硫黄熏污与微粒撒布的斗争策略围绕在以下六个方面:(1)制定有关烟囱高度的一般规则;2)确定烟尘排放的一般限度;(3)确定全国范围内若干石油产品中含硫量的限度,并逐步减少这种含量的限度;(4)如有必要,制定有关所耗燃料质量和烟尘排放限度的特别规定;(5)在间和时间上对各种质量的燃料进行最合理的管理;(6)对所制定的规则进行检查。

因此,第一个方面就是确定计算燃烧设备烟囱高度的一般规则。不管有没有污染物排放限度,按这样的规则计算出来的烟囱高度,应能确保燃烧气体的扩散情况良好,不致在近居民区造成燃烧后生成的污染物含量,尤其是二氧化硫含量的过多。

烟囱高度的这些计算规则,有时被错误地理解为从计算公式中推导出来的空气质量的不言明的标准。事实上,由于这种计算方式的承包性质,没有把每一种情况的若干特殊因素都考虑进去,故而更恰当地说,这些计算规则应该被看作为适用于采用最好技术、经济上又负担得起的那些设备,从其要达到的目标上来看,它又能满足周围环境的要求。

第二个方面是,根据设备的耗用燃料、功率和开工日期来确定特定的污染物排放的一般限度。这些规则也适用于经济上负担得起的、采用最好工艺技术的那些设备。这些规则与烟囱高度的计算规则结合起来,有助于确保污染物的排放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相适应。

第三个方面是,在城市人口高度聚居区逐渐减少所耗用的燃料(轻燃料、家用燃料)的含硫量,特别是对于无数小功率炉灶的家用燃料更应如此。建立在类似于上述标准的烟囱高度计算规则,是难以在这些小功率炉灶上应用的。就这些炉灶而言,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就是运用了上述原则。

第四个方面是,在需要时制定特别规则,以充实上述一般规则。为设备分类立法并制定条例就可这样做。

第五个方面是在空间和时间上,以含硫量为出发点最合理地利用各种质量的燃料,尤其是重质燃料。更确切些说,这种原则就是要耗用含硫量最少的燃料,因而要规定设备的含硫污染物排放限度:

——永久性: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在常年或冬季平均污染水平高的地区里,全部设备都要规定含硫污染物的排放限度;

—临时性:在一旦出现对污染物扩散的不利情况时,并在这些不利情况存在的整个时期,在排放密度、山岳条件或不利的气象因素加剧,有可能出现暂时性高污染水平的地区内,主要设备要规定含硫污染物的排放限度。当常用的技术不再能确保环境保护时,上述两个方面则适合于采用特殊的技术。

最后第六个方面是,对已制定的规定进行检查。要求对新近的规定进行系统检查,而对以前的规定只进行个别检查。

机动车辆

防止因机动车辆造成大气污染的措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逐渐减少碳氢燃料的含硫量与含铅量。机动车辆用的碳氢燃料是制造污染的因素之一

第二个方面是,逐渐减少机动车辆的强制点火式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所造成的污染物散播。发动机是制造污染的第二个因素。

在欧洲,这种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今后是用法令的形式予以确定的,其条文与技术上的进展相适应。

采用强制点火式发动机车辆的污染气体排放限度,包括油箱气体的排放、车辆低速行驶时废气的一氧化碳含量以及在欧洲城市市区交通繁忙时刻根据运行条件划定的机动车辆行驶区所排放的污染气体总量。对使用柴油发动机的车辆,规定了在稳定状态作满载曲线试验时气体浑浊的限度。

第三个方面则是,对车辆运行时在废气总排放量中所保持的某些污染物排放限度(车辆低速行驶时一氧化碳的含量;车辆自由加速度时所排放烟气的浑浊度)进行检查

二、大气质量的监察活动

这类活动是最重要的,因为大气管理的一个最基本方面就是要确切了解大气质量,它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是绝对必要的:(1)客观地认识环境的状;(2)确定为防止污染而要采取的行动,以及行动的优先次序;(3)对取得的结果进行检查;(4)向公共情报和科研工作提供所需的数据。

国家对这方面的活动作了特别大的努力,六年之内花费了四千多万法郎;工业界人士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例如在法国有1800多个检测器在对含有各种污染物的大气质量进行测定,这些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灰尘、一氧化碳、氧化氮、碳氢化合物、臭氧、氟、铅等。这些检测器常常又被组合成检测网,其中最现代化的检测网是由国家、工业界人士与地方行政单位组成的联合会来管理的。

在这些检测网中,引人注意的是其中的警报网,它是用来当污染达到极限时发出警报命令的,这对于与污染做斗争是很必要的。法国果断地决定走安装警报装置这条极其艰难的道路,她在这方面是西欧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三、科研活动

国家积极支持这方面的科研活动,每年平均提供五百多万法郎作科研经费。科研活动包括人们关心的以下三个方面:(1)污染物的生成、扩散、转化;(2)计量学;(3)减少或消除污染的办法。

四、取得的成果

尽管大气污染仍旧存在,但与污染作斗争所取得的进展还是显著的。一些数字或更确切地说,某些事实看来可在这方面说明些问题。

例如在灰尘散射方面:1970年至1975年的五年期间,比以前十年灰尘排放的增长减少了20%,因而减少的速度是前时期增长速度的二倍

在工业烟尘排放方面,减少的速度不是二倍,而是四倍。这就是说,在五年内烟尘的排放量较之前十年烟尘排放量的增长减少了差不多一半。

其他一些数字也值得提一下。1972年有七个有检测网的居民点,其二氧化硫的平均污染程度大于80微克/立方米;到了1976年,只有二个居点的污染程度还大于这个数字,比1972年减少了71%

总之,法国建立了一套看来是完整的、严密的、有雄心而又现实的防止大气污染的规章条例。由于列位置。各方面的努力、特别是行政当局和实业界人士的努力,法国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在欧洲国家处于前列位置。

Le Progres Technique1979年13期3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