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瑞典乌龟或是美国野兔赢得净化空气的“比赛”?这两个国家在反对空气污染方面都获得了某种成功。最初,美国的政策专注于迅速达到明确指定的目标,但野兔很快因疲倦而转向了实用性。瑞典乌龟则沿经济可行的道路稳步地爬行。
瑞典政策的特征
在瑞典,正式通过一项净化空气新政策的过程从1963年一直延续到1969年。若不预先制定政策,也就无法着手全面解决整个空气污染问题。选择过程是渐进的,并先于六十年代末大部分环境法规,因而决策者是在没有压力情况下从保护公众健康的角度出发来构思问题的。他们更关心探究产业家和官员们在他们负责的经济和技术范围内能够做到的事情,而不是明确规定这些机构为保护公众健康应当做些什么。故瑞典的决策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坚持目前标准,而不是颁布一项难以贯彻的新标准”。
这样,政策目标就绝不会变化。从1969年起,依技术实用性和经济可行性来控制空气污染的目标一直完成。由这可行性标准又引出了单个源控制方法。单个源控制的战略基础是:第一,一个给单个污染工厂或企业发放特许证或执照的系统;第二,帮助发放执照过程的非法定的散发指标;第三,扩散——无一一有到达安全界限;第四,调整散发指标以推动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最后是补助现有污染源的国家系统(见表)。
按照1969年环境保护法,所有目前的和未来的污染者都必须申请一张特许证。用这作为“最低损害界限”,对于从技术实用性和经济可行性来看也许是“合理需要”的污染活动,发放许可证当局可以规定任何保护性措施或其它条件。
为了控制法令中所提及的68类污染源,在把所谓是“合理需要”的污染活动列入说明书时,发放特许证当局依靠一个非法定的排放指标系统。自从规定了这些固定源可允许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最大值以来,在1969~1970年指标断断续续地减小了。只要该指标被列入单个源特许证发放的决议部分,那它们对污染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排放指标同任何周围空气质量标准并无直接联系,也就不存在特定的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的安全界限问题。1976年颁布的周围空气中二氧化硫和微粒物质的标准,似乎又达到了另一个增长的阶段,即采取了使财力和知识变得更为有效、可靠的方法。
瑞典关于流动源排放标准:仅注意了机动车辆,现时瑞典对于1976年及更新式汽车的规章是模仿了美国1973年的标准,因而制订瑞典关于排放控制的要求就比其它欧洲国家更为严格。这可以解释为由于技术的发展而调整标准的战略中出现的一个偏差。然而我们应注意到,早在1976年瑞典的大部分企业公司就发展了一种能符合1977年加利福尼亚州棘手的汽车排放标准的三式催化剂。
与最初固定源单源控制方法相结合的,是一个补助现有工厂企业控制污染投资的国家系统。在原有的1969~1974年计划中,公司能得到25%的国家补助。由于季节性的失业和经济衰退,从1971年到1974年,每到冬季这百分比就增加。关于空气污染控制投资的五年计划补助总额,达二亿六千万克朗,或大约占投资总额的44%。
美国政策的特征
美国在一年里即完成了政策选择过程。在1969年12月到1970年12月间,国家表明了对原有政策的全面总看法。这个过程恰与环境主张的高峰相一致,政治家每每感到有使政策逐步升级的危机感。事实上,他们似乎随时在冒险。他们告诉污染者和环境官员,为了建立清洁的空气和保护公众健康应当做些什么,但似乎很少注意到探究它究竟能否做到3参议员爱德蒙马斯基曾论及:“关于技术上的不可能性或不适宜性的预言,对于逃避棘手的标准和安全界限来说是并不充分的,这样会危及公众健康”。
于是,美国的政策目标从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转移到保护公众健康,从健康标准又引出了空气资源管理方法。新政策的基础首先是法定的周围空气质量标准;第二,加强统一的国家级研究;第三,严格达到的安全界限;最后是技术实施法案。
在1970年净化空气法修正案里,美国的周围空气质量标准建立在两个水平上:第一标准保护公众健康,第二标准保护公共福利。1971年4月,环境保护局颁布了六类污染物的国家标准:二氧化硫,微粒物质,一氧化碳,光化学氧化剂,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
除保护公众健康外,另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设法通过一个对所有五十个州都一致的方法。使用两个方法。联邦政府能够颁布法令——强制性的关于有害污染物和新排放源的国家排放标准。到1973年,这些标准已实施于三种有害污染物和十二种新排放源。
其它方法是由联邦颁布的州补充方案,每个州负责其疆域内的空气质量,每个州都必须达到国家周围空气质量标准,并保持他们发展污染控制战略,在补充方案中予以理解。在这样一个方案中应包含的东西由环境保护局发表的指标中极其详细地说明,并且每份方案都须呈送环境保护局批准。
1970年修正案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达到国家空气质量目标的安全界限。在颁布了国家周围空气质量标准的九个月中,各个州必须把他们的补充方案呈送至环境保护局批准。在环境保护局批准了这些州的补充方案后,要求他们在3~5年时间内达到这些标准。还制定了流动源排放的严格标准,要求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不迟于1975年降至标准,而氮氧化物到达降低标准也不迟于1975年。
1970年汽车排气管排放规章,由任何政府都曾认真加以深思、但远非最卓越的空气污染控制措施所组成。由于到1975年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要求降低90%,而到1976年氮氧化物的排放也降低相似比例,故事实上到1975~1976年,净化空气决策者要求的几乎是无污染的汽车,这实际上等于规定美国汽车制造业必须在四年内发展新的技术以满足标准,否则它们就将违反法律。
净化空气政策的发展:野兔和乌龟
由于初始政策选择的不同,故后期政策的发展亦不同。这里谈及的两种政策,其选择与变化上各异的风格是有说服力的,十分类似于古代寓言中野兔和乌龟这两个对手的赛跑风格。
美国的风格与野兔十分相似。最初奉行迅疾达到明确指定的目标,并不多谈按时“做到它”所必需的实力和资源。决策者假设了不久来临的技术,而美国公众还将继续接受贯彻1970年激进政策时付出的社会-经济代价。
但是,野兔很快即疲倦了,技术并没有如期望的那样容易发展。1973年石油禁运后;美国公众关心能源和就业甚于环境,决策者开始逐步地降级政策。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周围空气质量标准得以保住了,汽车排放物的数值标准也幸免于难,但达到安全界限却一再拖延。国家政策的内容已从原则转移到实用性,从技术的实施转移到技术调整,这就给州和地方政府在解决本身的污染控制工作中增加了压力。
反之,瑞典的风格却决不变动。决策者坚定不移地把目标对准着经济的可行性和政策目标的调整,标准制定得更令人信服,燃料油的规章渐渐地加强,同时逐步地采用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这样,美国野兔虽开始时疾跑,但很快疲倦因而降低了速度。它的目标仍稳定不变,但必然推迟到达。瑞典乌龟虽慢慢地爬行,依它的力量调整着速度,并不宣布它到达目标的期限,但它始终不停地在爬行。众所周知,哪种赛跑方法更为成功,古代寓言中已说得很清楚。
结论:现实重于寓言
分析表明,似乎并没有能在这一阶段的净化空气赛中择出优胜者。实际上,它似乎就像我们在同—时间进行着两个不同的比赛,有两个不同的领先者。此刻看来,瑞典乌龟在控制固定源污染方面更为成功,而美国野兔在达到控制流动源方面遥遥领先。总的结果似乎极像一场不分胜负的比赛。在把它的公民从空气污染的折磨中能救出来的斗争中,这两个国家看来谁都未能比对方更卓有成效。
读者可能看了有些混乱。我们强调了瑞典总是确保政策目标的选择同完成能力相称,我们还指出了美国政策是超越了完成能力的逐步升级政策,这或许已传达了这种印象,即美国政策决不能逃脱障碍。但如文中所述,美国的政策确实是强有力地被执行了。在它们继续阐述1970年修正案的目标时,美国法院将强制行政官员贯彻。在瑞典,若非出现市民对机构起诉,而法院决议则模仿美国环境保护局的那种情况的话,环境部门和规章权利处的密切合作,并不能导致政策的坚决贯彻。
这样,空气资源管理方法和单个源控制方法,并没提供谁更为成功的线索。显然,现代化的净化空气政策的实现更为重要。关于影响分析,古代寓言中的教诲也许有所启发,但是如此的结局则从来没有过。
(AMBIO 1979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