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关系是指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错综复杂而又有规律的联系形式与相互作用。其联系与作用发生在:生态环境因素之间;生态环境与生物成分之间;各种群内部与种群之间;人类(从生物成分中独立出来)与其周围的生物、非生物要素之间。
二、生态关系不是平衡关系。平衡是: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某物质或能量在对应方面的“量”呈均衡状态。而在一个系统或地区中,很少甚至不可能出现总体性的平衡、故“生态平衡”一词不够确切。
三、符合自然界进展演替规律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生态关系是协调关系,故建议以“生态协调”代替“生态平衡”。生态协调就是:某一时空范围内,生态环境与生物种群以及人类之间和谐的、协同进化的结合状态。
生态协调的标志为:1. 种群结构的制约性;2. 能流与物流功能的有效性;3. 生物的适应性与进化性;4. 环境的调和性。
四、协调的生态系统在破坏性外力作用下出现生态失调。破坏性外力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而人为的破坏是面广、量大、频繁的影响因素,是造成近代区域性生态失调的现实而主导的因素。生态失调导致了多种严重的生态危机。
生态失调表现在:1. 种群结构的恶化;2. 环境资源的退化;3. 生物产、质量的降低。
五、人类社会所需要的生态协调关系是:区域性的、总体的、符合规律的(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结构及发展规律)、新的、必威在线网站首页网址 的生态协调。
六、自然的、现存的并不一定是合理的,也并非简单地保持自然现状即算协调,更不是人类一干预自然,就造成生态失调。要正确认识与处理人与自然环境资源之间的保护、利用、改造关系。如森林应合理开发利用,但乱砍滥伐就导致生态性灾难。粮食生产本身与生态失调并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不合理的布局、盲目开发、原始落后的耕作制度与措施带来生态恶果。
[顾文兴摘自“全国生态平衡学术讨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