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是国际上较为盛行的一项服务性业务,目前,世界各国建立的独立咨询机构数以万计,因而它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一批咨询机构已经涌现出来,截至1981年底,在全国22个省、市建立了咨询机构98所。它们已做出了一定的成绩。
党的十二大吹响了“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的进军号,党中央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力争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使全国工业农业年总产值翻二番的宏伟目标。新的建设项目和科技研究课题、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兴的工业区开发等等必将接踵而至。在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潮中,如何进一步发挥科技工作者、经济工作者的才智,解决各种复杂问题,提高生产建设的经济效益,避免决策的失误,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咨询业在我国必将蓬勃发展,前程无量。
一、我国咨询工作的分类
当前,我国咨询业务大体可以分为四类:
(一)科技咨询。其服务范围包括:
(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新流程等方面的研制和开发;
(2)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推广、转让等;
(3)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计算机软件程序编制;
(4)产品目录、样本、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的翻译、录音、录像与复制;
(5)科技预测:
(6)引进的国外先进设备、技术的吸收、消化、综合和创新。
许多科技项目通过有关专家、学者的科学论证,团结协作,集思广益,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宝钢的引水工程,由于比邻宝钢的长江水氯离子含量高,对管道和设备具有较强的腐蚀作用,故而原设计定为从淀山湖引水,将铺设巨型管道数十公里。近来,上海科协组织了腐蚀、环保、水利、土木、建筑、净水、金属等学会和研究会的专家,进行科技咨询,他们通过调查研究,摸索出长江纵断面、径流量、主流、支流以及涨落潮和氯离子含量的规律,收集了长江水质几万个数据,然后提出在长江筑库引水的建议,这一方案不但具有水量充沛、水质保证、少占农田、节约运行费等优点,并且使基建投资节约上千万元。上海的专家为宝钢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二)工程咨询。它主要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属于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以尽可能避免建设项目决策的失误。过去我们在搞工程建设时,往往先列入计划,然后再作技术、经济论证,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可行性研究成为单纯论证原决策的“正确性”的工具,这对建设事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和不幸。
可行性研究通常需要包括如下内容:
(1)说明项目的背景、必要性和意义。
(2)调查市场需求,说明国内现有生产能力、国内外市场近期需求和预测,作价格与产品竞争能力分析,确定拟建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
(3)评述资源的储量、品位、成分、开采及利用条件;说明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数量等供应来源,以及只用设施数量、供应方式和条件。
(4)说明建厂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交通运输和能源供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厂址方案比较与选样意见。
(5)进行全厂总体布置和厂内外交通运输方式的比较和选样;主要技术工艺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选;全厂土建结构和工程量估算及只用辅助设施的配置等。
(6)进行环境现状描述;确定三废治理和回收的方案;对环境影响作预测评价。
(7)确定生产组织方式和劳动定员,进行人员培训。
(8)制订拟建项目的实施计划,包括勘察设计、设备订货、工程施工、调试的全周期和投产时间。
(9)进行各单位工程及外部协作配套工程的资金估算;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式、数据和利润估计。
(10)作产品成本估算,包括原材料消耗定额、价格、各种费用的定额指标、工资标准、折旧、税金、利息及总成本与单位成本估算。
(11)作出财务评价、经济效果评价和评价结论。
几年来,随着我国工程咨询的开展,已结出了丰硕果实,如黄海沿岸建设大型现代化深水港的港址选择,对山西煤炭开发、广东核电站建设、中美合资华北大型露天煤矿开发等的可行性研究,都对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
(三)管理咨询。它为企业进行诊断,从而改善经营管理,推动企业整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果。管理咨询大体上包括以下范围:
(1)企业管理的目标和策略、市场经营战略。
(2)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
(3)改进企业管理,减少生产过程的消耗,调整工厂布局、工艺流程,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4)市场销售的长远规划和战略。
(5)财务管理、财务决策和预算控制。
(6)人事安排,选拔和培训人才,协调人事关系。
(7)材料的流通和储存等各个环节。
近两年来,已先后在安徽、黑龙江、天津、北京等地开展了企业诊断活动。通过对天津照相机厂、哈尔滨中国标准铅笔公司、安徽针织厂、北京水泵厂、北京布鞋厂等一批企业的诊断,这些企业的面貌有较大的变化。企业反映,这对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起了促进作用。中国企业管理协会曾为此召开了两次企业管理咨询的经验交流会。
(四)综合咨询。又称决策咨询,这是一种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咨询工作,其内容包括:
(1)科技、经济、社会等长远发展战略的制订。
(2)地区性、区域性的综合开发。
(3)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专业的政策研究。
(4)能源、资源、都市、环境、交通等涉及面很广的政策问题研究。
近年来,综合咨询工作受到了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一些专搞综合咨询的智囊组织接受委托,进行调查研究、理论分析、比较研究,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如我国黄、淮、海地区的综合开发,长江三角洲的综合开发,上海市工业技术改造模型,宝钢工程的追踪决策等,都受到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和采纳。
二、我国咨询工作的特色
近几年来,大批咨询机构在祖国各条战线上建立起来,如国家建委与煤炭、冶金、电力、化工、林业、交通等部商定,在有条件的设计单位分别成立工程咨询公司,并成立了统一对外的联合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其他系统也有这种情况。
目前国内的咨询机构,大致有下列几种类型:
1. 设立少量的基本人员进行组织工作,根据咨询项目的要求,聘请有关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参加,如科协系统的咨询服务。
2. 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做法。一些设计院,依靠本身的机构和发挥原有专业队伍的特长,成立工程咨询公司,开展工程咨询业务。采用这种做法的,具体又可细分为三类:① 咨询公司的相应机构,即是设计院的对应的原有组织。如北京有色金属设计院成立的中国京西工程咨询公司。② 在设计院内抽调技术、经济各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咨询室、组来开展咨询工作。如北京的广安工程咨询公司、林业工程咨询公司、上海的轻工设计院。③ 设计总院或设计院组织、管理下属设计院或研究所,共同开展咨询工作。如北京的兴华工程咨询公司(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下属11个设计院),振华工程咨询公司(机械工业部研究院,下属8个研究所)。
3. 利用社会上少数离职、退休人员和闲散科技人员,发挥这部分人的一技之长,如民建、工商联合会组织退休的有经营管理经验、有技术专长的成员,开展不同专业的咨询服务。
4. 根据业务特点和需要,设立专门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咨询服务,如北京的外贸咨询与技术服务公司,上海的机电产品对外咨询服务公司、华建公司。
5. 综合性的智囊组织。它们经常接受各级领导部门的委托,完成一些涉及面较大的决策项目。这类机构有专职研究人员,同时联系一批会员研究单位或聘请各种专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兼职或客座研究人员,开展咨询工作。如国务院下属的经济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中心,上海市经济研究中心、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等等。
委托咨询,一般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方式加以确定。合同或协议书一般包括咨询内容、进度、费用兰要素。如发生争执,双方往往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有些咨询机构有正式合同手续,合同程序如下:
(1)委托单位要有上级主管局介绍信;
(2)委托单位提出具体咨询项目要求;
(3)咨询机构确定该项目能承接;
(4)咨询机构批准咨询项目(在确保完成本所重点项,目完成基础上);
(5)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洽谈合同条款;
(6)制订合同一份正本,十份副本;
(7)双方验收、签字、盖章,合同存档。
咨询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劳动,因而咨询机构应按劳取酬,委托单位也应有支付经费的义务。
目前,我国咨询收费的形式与标准很多,大致上可包括以下几种:
(1)对可以计算咨询后经济效果的,按咨询服务后在一定期间实现的增收节支效果来进行收费。
(2)对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产生经济效果的咨询项目,其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咨询项目的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由服务单位和委托单位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确定。
(3)按天数计算。根据咨询单位的企业或事业的不同性质,标准又各不相同。如北京京西工程咨询公司、高级工程师每人每天60~80元,工程师每人每天35~45元。
(4)按工程项目大小计算。各个行业工程项目大小的含义是各不相同的。如北京林业工程咨询公司,大型项目4~8万元,小型项目2~3万元;北京京西工程咨询公司,大型项目8~16万元,中型项目4~10万元,小型项目1~4万元。
(5)按产品计数计算。有的设计院派出几个技术人员驻厂,从规模到工艺路线、安装调试直至参与管理咨询,收费通过双方签订合同。如第一年每生产一只小火表,收费0.20元;第二年应厂方要求每生产一只小火表,收费0.13元;第三年应厂方要求,每生产一只小火表,收费0.08元。
也有些咨询机构在某些情况下不收费。如对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下达的咨询任务不收费,个别小项目也不收费。
科技人员在业余时间参加咨询工作的,较多单位按中国科协和财政部的文件办理,每人每月咨询收入不得超过30元。
在咨询工作方面,我们已取得了不少经验,成绩是明显的,但也必须看到,在理论上、政策上以及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尚待明确或解决的问题。例如,咨询过程中资料、数据的获取应有什么规定;咨询报告是否应作为研究成果;咨询失误是否应该负责;咨询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咨询机构是否需要资格审查;咨询工作是否需要立法;另外还有委托手续、收费标准、咨询方与委托方发生矛盾后的解决办法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通过研究加以明确,使咨询工作更能符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在实践中前进
在近半个世纪中,国外的咨询事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近几年来,在中国的大地上也出现了不少咨询机构。对于我国咨询工作产生的背景,有必要进行一番剖析。
我们认为,近几年来我国咨询业的迅速发展是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建设实践,特别是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来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必然结果。过去,我们对待大中型的工程项目,一般总是先由领导者拍板后列入计划,然后再作技术经济论证工作(有的根本就不论证),因而,这种论证往往流于形式。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是我们许多决策失误的原因之一。
而咨询工作是受用户委托,以其专门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帮助用户解决各种问题的服务性工作,也是充分发挥确有专长的科学、技术、经济、管理、教育等工作者的才智和潜力的重要途径。它是使决策工作减少失误、纳入科学化的轨道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认为,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提高生产建设的经济效益,避免决策的失误,各行各业都应该熟悉和重视咨询工作,逐步做到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科学研究课题的确定,新技术开发、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资源开发、城市、环境、交通等政策的制订,都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的咨询论证工作。并且应逐步做到对重大项目如不通过咨询,各级计划机关不予审批,建设银行不提供资金,物资部门不分,配物资,施工单位不承担施工任务。这样,就从制度上杜绝了违反科学的“拍脑袋”、“想当然”的做法。
在这一前提下,还必须对咨询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下面我们对当前我国咨询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一些论述。
(一)关于委托咨询的程序
对这一问题并不要求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但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委托方向咨询方提出书面委托申请;
(2)咨询方通过初步调查研究,并根据本单位的专业特长,决定是否承接该咨询课题;
(3)如咨询方同意接受后,委托方与咨询方就咨询课题的背景、目的、范围、要求、期限、费用等问题,进行协商制成咨询计划书;
(4)双方签订合同;
(5)咨询方建立咨询课题组,开展咨询工作;
(6)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交阶段咨询报告,双方确认该报告的合理性、可行性,委托方可向阶段咨询报告提出质疑;
(7)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交最终咨询报告。
(二)关于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的资格
国外咨询机构一般有两类:国家或地方政府建立的;私营企业或个人筹资建立的。在日本称为公益法人和财团法人。对于咨询人员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一般需要大学毕业,具有一门专业知识而又知识面较宽,在咨询机构中担任助手工作3~5年后,方可独立进行咨询工作,并授予咨询工程师、咨询研究员的职称。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咨询方与委托方不论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机构或部门,都具有法人形式,为了保证咨询工作质量,承担咨询失误的责任,必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主要咨询人员必须由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经济师、会计师的职称,并有相当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担任。
(三)关于咨询过程中资料、数据的获取
资料、数据的调查收集是咨询工作的基础,咨询人员在课题研究期间,委托机构应该按照咨询方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资料、数据,同时,应该为咨询人员做现场调查、测试、分析等工作提供方便。在进行综合性课题咨询时,有关部门(如统计局、科技情报所等)也应提供有关资料、数据(保密资料按保密条例办理)。当然,作为称职的咨询机构应当自己积累大量资料、数据,并具备科学的检索。
委托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在未经委托方同意时,应该作为机密处理。
我们认为,只有在取得完备、正确的资料和数据的前提下,才能使咨询工作不致走入歧途。
(四)关于咨询失误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咨询者没有决策权,同时,决策失误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技术上原因,也有实施时条件方面的原因,还有时效问题等,事前无法估计,事后很难检查,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咨询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义责任、信誉责任等。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确认咨询机构的性质。我们认为,咨询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机构的约束;咨询工作必须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尊重科学,服从真理;在咨询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与集体利益。因此,咨询机构对其所提出的咨询报告,必须· 对原始数据、工艺方法、计算方法、经济分析和最终结论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至于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决策权完全在委托机构。对于委托方采纳咨询方的意见、建议后出现的不良后果,应区别科技、工程、管理等战术咨询和决策战略咨询,不同对待。如系前者,应根据调查研究分清责任:如属咨询报告的错误,那么,咨询方应承担责任;如属系委托方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咨询方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系后者,因为因素更为复杂,不能要求咨询报告完全正确无误;发生问题咨询方一般不承担责任。
在咨询工作的全过程中,咨询方与委托方也许会出现矛盾,那就应该本着对事业为重的精神,通过协商,妥善解决。但协商也不一定是万能的,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的上级机关应进行调解。最后,也可向执法部门请求仲裁。
(五)关于咨询报告是否应作为研究成果
咨询工作既然是科技工作者、经济工作者的研究活动,那无疑应作为研究成果处理。过去,我们不重视智囊作用,不重视软科学,给人们造成了一种偏见,那就是只有具体研究某一项有形的课题,如半导体、激光等,才能算研究工作,而对于方案论证、政策分析、计划实施步骤等等软课题,认为不能纳入研究工作之列,这显然是不对的,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观点。
既然作为研究成果处理,就应同硬课题一样可向有关部门报请科技或经济成果奖。但同时也应解决好一个政策性问题,那就是成果的归属与转移问题。
我们认为,一项咨询课题的研究,往往是咨询方与委托方共同的劳动结晶,这是一种协作研究,因而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原则上应归属于双方,当然通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也可以归属于某一方。而咨询成果的转移给第三方,也应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这里必须指出,成果的及早转移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有利的作为,我们应该站在全局的立场上,加以鼓励和促进。
(六)关于咨询收费
咨询收费是涉及复杂的理论问题,它涉及到知识有没有商品属性的成分;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有知识产权等问题。随着我国咨询工作的广泛开展,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引起一系列矛盾。
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也不是一致的。总结起来有三种意见:
1. 认为不该收费。其理由是在我们国家里,咨询机构从事咨询服务的仪器设备、情报资料都是国家投资的,咨询人员的工资也是国家给的,而委托咨询的企业、单位也是国家的一个部门,因此不应该收费。
2. 认为该收费。理由是:可以鼓励多出成果,从而避免那种出不出成果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现象。
3. 认为技术转让不应收费,而技术服务应该收费。如引进的技术应是全民所有的,研究、设计单位搞出的图纸、工艺也是属于国家的,故而在转让时不应收费,而技术服务,它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应该收费。
我们认为,国外的咨询工作是搞竞争的,而我们是垄断的,因而在收费问题上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就是在国内,不同类型的咨询机构也不宜千篇一律。
按事业单位建制的咨询机构,在接受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的委托时,原则上应该不收费;在接受企业委托时,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列入合同。按企业单位建制的咨询机构则应收费,并且尽可能提高咨询质量和信用程度,做到自负盈亏。其收费原则应根据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投入人力和周期长短进行计算,并与委托方协商后确定,列入合同条文。至于对咨询转包单位的收费,必须大大加以限制,或者用交税的办法来处理。
(七)关于咨询立法
随着咨询工作的开展,咨询立法势在必行,大量的属于政策性的问题,可以在法令、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并与其他有关法令(如合同法、税收法等)相协调。这样做,一方面使咨询行业取得社会的公认;另方面,可以加强和改进对现有咨询机构的管理,促进咨询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