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政权的头几年,对科技工作者除适用劳动法的一般准则外,还广泛地实施了一些专门法规,即制定有关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报酬、养老金保障等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关系。在分析研究科技工作者的劳动立法问题时,不能不注意到它的许多首先是受科学的性质——转变为直接生产力的一些客观前提所制约的特点。科技工作者的法律地位的特殊性质,同时也与其劳动的创造性和研究性有关联。
有关科技工作者劳动法规的特点,最明确地反映在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机构之间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上,目前,实行着统一的、从所有科研机构(无论它们的部门隶属关系如何)中选拔科技干部的制度。按照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1962年5月12日发布的441号《关于进一步改善选拔与培养科技干部的办法》的命令,以及苏联职工会中央理事会认可的、苏联科学院主席团1962年12月14日确定的细则,苏联科学院、加盟共和国科学院、各部委和各部门科学院科研机构中科技工作者的缺额职位,只能通过招聘来补充。
在劳动法律关系产生之前,招聘制是作为辅助的法规。这时,在选拔干部的招聘制度中,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作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是重要的、强制性的法令。只有根据和遵照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科研机构的行政部门才能同应聘者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了合理合法地同科技工作者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学术委员会的有关招聘制的决定所具有的强制性,由下面的事例也可得到证实,即在按照学衔授予制度章程解决学衔的授予问题时要求遵守这一决定。由此可见,只有遵守招聘制度,才能保障科技工作者的充分权利。未通过招聘,从而违反现行法规被录用的科技工作者,不能获得通过招聘录用的人员的权利。
科技工作者被学术委员会选定之前,被认为是临时履行所从事职位的职责。临时履行职责的期限,不能改变他们的权利地位。但是,上述人员不能仅仅因为他们是未经聘用的,就被免除职位。按照苏联部长会议国务委员会就劳动与工资问题的说明,以及苏联职工会中央理事会书记处1965年12月29日的30/39号文件,免除正式在编人员的职位,只能依据法定的理由;引证临时履行职责的法令,既不能作为招聘也不能作为免职的根据。
用招聘制度来补充科技工作者职位,目的在于保证为科研所和实验室的工作选拔最称职的干部。招聘程序的遵守,应当是保证能客观地考核科技工作者的业务质量及其是否适合自己的职务,从而避免在考核中的主观主义。多年的实践证实这种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招聘制作为选拔科技干部的主要形式,有助于吸收称职的科技工作者到苏科院的科研机构中来。但遗憾的是,在有些科研机构里,招聘制度利用得很不充分。这就经常导致将一些投机侥幸的人录用到科技工作者的职位上来。未经招聘即录用也违反了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法权。
我记得,根据现有的法律,录用不足两个月的临时人员,其中包括领养老金者,不能充任编内的空缺职位,而只能代替临时不在的科技人员(例如休假、出差、病假等)。替代那些长期出国的人员职位的人也可不通过招聘进行。在这些场合,人员的录用则按苏维埃联邦和加盟共和国关于劳动立法纲要第10条第2款,根据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执行。
在实行招聘过程中,考核干部的程序,不是都能给以应有的注意。同时,遵守这种程序,必须贯彻选拔与配置干部的列宁主义原则。对于每一类科技人员,缺乏明确的有法律根据的要求,往往会使解决有关录用科技人员的问题复杂化。因此,需要以向应聘人员提出的“若干主要要求项目”来补充关于科技工作者任职程序的细则。当前,这种工作显得更迫切,因为有些科研机构采取用命令和指示信的方式规定这种要求。
目前我国现行的对科技人员的考核制度,具有一般的性质,通常只局限于列举完成工作的数目,以及介绍它们的简要内容,业务水平的鉴定,即苏联部长会议国务委员会197 S年2月8日就劳动与社会问题作出的38号决议批准的规章,在招聘过程中只起辅助的作用。若是将业务水平的鉴定同科技工作者任职制度法规的更新更密切结合起来,将会更合乎实际。
考虑到选拔干部的招聘制度的成功经验,目前应及时将需按招聘充任的“职位名称名单表”加以明确和扩充。在有些科研所里,下设科研小组组长的职位。在这种职位上工作的时间计入科研工作的工龄。通常组长指导着由新、老科技人员组成的集体,而关于组长职位的委任,对他们的选拔或复核等问题,在任何法规性的文件里都没有解决。我认为这样的领导人应通过招聘来选拔。根据这种设想,关于科研机构的科技工作者任职制度的细则,应补充下列条款:在应按招聘任职的职位名称名单表中,增加科研小组组长的职位名称。
经招聘选拔任职的科技工作者职位名称名单表,需加以准确的说明,还因为近几年(在招聘制说明细则公布后)为了提高科研效率、加强科技工作者的物质利益,在各科研部门实施了一些新的学术劳动奖酬制度(这里指的是卡尔包夫物理化学研究所、全苏石油、天然气工业所属各科研所和行政部分,以及其他机关)。正因如此,在一些科研机构增添了下列名称:科(室)主任、主任专家、主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科研助手、初级研究员等。与此同时,像“主任专家”、“主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科研助手”这样的职称,在任何一个规定任免科技工作者程序的规范性文件里均未规定。
苏联部长会议1967年3月22日的237号决议规定,科研机构的领导人有权详细制定和批准适合标准结构与编制的本单位的结构与编制,在关于改编的决定(法令)中,要指出撤销和重建科室与个别职称(附有它们的全部名单)的日期。从改编之日起,按旧编制(被撤销的编制)任职的科技工作者,自改组(撤销该科室或职称)之日起就丧失了自己的法定地位,而且无权来经招聘在新编制内充任科技工作者的空缺职位。
被撤销单位(职位)的科技人员,在改组过程中,将不再通过招聘充任新编制的空缺职位,而是按缩简编制的规定(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33条第1款)补发两周的离职补助金,予以退职。因缩减编制解雇科技工作者,要遵照劳动法规的一般准则办理。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33条第1款废除劳动#同,须事先征得地方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同时建议参加招聘就等于建议劳动就业。
苏共26大提出了在1981 ~ 1985年期间发展科学技术的崇高任务。苏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和苏联科学院制定了160个科技项目,其中30项是具有综合性目的的,预计将在国民经济中大规模应用的最重要的科研成果。因此,便产生了有效地改变科研机构的结构与编制的必要性。同时,在不增加科技人员的情况下,提高科研机构的工作效益具有了特别的意义。
事实早已证明,富有成效的科学研究的发展不取决于科技工作者人数的简单增加,而首先在于对他们恰当地选拔、最适切地配置和有针对性地使用。这一切则取决于这样的一项任务,即修正已形成的招聘选拔和考核科技干部的一些原则,旨在使现有制度成为提高科研机构效率的有效手段。要注意制定明确的“科研机构的改编程序”,以便使其编制适应于发生变化的课题,撤销和改组那些分散的、无效率的单位,将科研力量集中于主要的、关键性的科技发展方向上。
合理地改变科技工作者的选用期限,使之适应于完成科研工作项目的预定期限。
目前现行的关于科研机构的科技工作者任职制度的细则规定,科技工作者每5年(青年科研人员每3年)应由学术委员重新选任任期。这种场合下,学术委员会的决定,与按招聘结果的决定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样,那些过去没有通过招聘被学术委员会选定的人员就获得了同那些通过招聘录用的科技人员一样的权利。(这种选派无须经科研工作者的同意;如不愿遵守法定的选任或考核制度,可以提出免职或调往不进行考核的职位的申请书。)
通过选拔而任职的程序,本质上不同于按招聘任职的程序。招聘只是补充空额(没有人占据的)职位,并且在招聘中,通常有若干个应聘者争夺一个职位。对科技干部新任期的选定是按管理机关制定的、并征得地方工会委员会和上级组织同意的'工作计划表进行的。工作计划表在年初制定,以便有时间通知科技人员。此外,科研机构的领导人有义务预先、最晚不迟于学术委员会(分会)会议前10天,将委员会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新任期的候选人。在学术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供推荐选择的科技人员不能超过5 ~ 7人。
科技工作者在他们被选拔于新职之前应报告自己过去一段时间(5年或3年——青年科技人员3年)科研活动的成果。科研科(室)、实验室或小组的主任在学术委员会的会议上进行报告;一般科技人员在科研科(室)、实验室或小组里报告。在管理机关指定的期限里,科技工作者提出书面报告;此外,他还要在学术委员会或科研小组的会议上宣读自己的工作报告。口头报告的性质由学术委员会确定,这种口头报告可只限于就某一个别问题进行的答辩。
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会在作出关于科技工作者当选新任期的决定时,采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如果参加投票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决定便被认为是有效的;参加表决的委员会成员对某一科技工作者投的赞成票超过半数,该科技人员就被认为当选了。新任期的候选人有权列席讨论自己问题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在科技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会议时,可以缺席审理他的被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听取该人员工作所属单位领导人的介绍,并以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
如果科技工作者因正当理由(如生病、休假、出差)未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或未接到审理本人被选问题会议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时,他可以要求委员会重新审理自己的被选问题。科技工作者未被选定于新任期,便被解除在科研机构里的工作,或降迁到低级职位(非招聘性的),并在劳动手册上作这样的记录:“根据有关招聘法规规定的工作期限已满,予以免职。”在为新任期进行选拔的过程中,有时发现某些科技人员适于担当更高级职位,学术委员会可建议把他调到这个高级职位上去。如果把上述情况定成规章,那是很有益处的。因此,有必要制定若干关于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不同工资差别的等级。
现行的关于科技工作者任职制度的规章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免职:科研机构的领导人有权将那些在5年或3年期满前未作出良好工作成绩的人免职或降到低级职位上。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通过的该人员不适于本职位的决定是这种免职或降职的根据。问题的决定,照例应先由科研机构领导人指定的学术委员会成员以及职工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呈递审查结论。在学术委员会开会之前,应使该人员了解这些审查材料和结论的内容,不称职的科技人员的免职制度也需要加以明确。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规定科技工作者免职的示范理由项目表,包括工作者本人在科研工作上没有做出良好的成绩,或他的不道德行为,特别是在履行教导职能时(指导研究生或科研小组)。
按照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1968年9月24日的760号决议,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提高科研活动效果的措施。苏联科学院、各部门科学院、加盟共和国科学院、各部与各部门负责对其所属科研机构的活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需要大力加强“经济杠杆和刺激因素”的效果,使物质奖励直接与工作质量和效益、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联系起来。
对科技工作者劳动的法律调整,是国家领导科学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此可见完善科技工作者任职制度和其他有关劳动规章的必要性。培养和鉴定科技干部的法律原则应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促进科研工作效率的提高。
(Конкурс u Аммесмачuя Науιных Kаòроь,《苏联科学院院报》,198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