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科技发展史上,研究合作占有重要的地位。从1901年到1972年的70年中,共有286位科学家获得诺贝尔奖。其中185人是与别人合作,共同研究取得成果的,占获奖总数的65%。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的成功,更是研究合作的结果。

一、加强研究合作是新技术革命时代的强烈要求

近年,微电子、计算机、激光、机器人、光纤通信、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空间技术和海洋工程等高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使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新技术革命时代。使各国的经济发展都面临重大的挑战。处在这样的发展时代,研究合作势必会进一步发展。其原因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高技术的基本特点之一是知识密集型。一项高技术的知识密集源往往不止一种科学知识,而是多种科学知识。在研究开发高技术时,一、二个学科的专业人才绝对不可能“包打天下”,必须多学科人才通力合作。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新学科的不断产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内部分工将越来越细,各学科相互之间的依赖程度将越来越强,从而各种专业知识人员对研究合作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仅以生物技术而言,它是分子生物学、分子细胞学、微生物学、生物化学、生化工程和化学工程等许多学科的综合成就的产物,欲使一项实验室阶段的基因工程研究成果得以产业化,就必须由一个包括上述各学科人才在内的合作攻关。

其次,科学技术水平的较量是国家力量较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技术发展的竞争强烈要求缩短科研周期,使实验室阶段的基础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能在产业上应用的高技术,从而强烈要求各自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高校、研究所和企业携手联姻,搞好研究合作。

最近一些国家在超导技术研究开发方面所展示的激烈竞争景象是说明研究合作重要性的生动例子。为了能赢得竞争的胜利,尽早建立超导技术的新产业,日本政府决定建立由企业、高校和国立研究所组成的综合研究体制,打算给新近由日立制作所、三菱电机东艺日本电气、东京大学、东北大学、文部省所属高能研究所、国际金属材料研究所及无机材料研究所等单位组成的超导材料研究会以法人身份,并成立超导材料研究中心,以它作为企业、高校和国立研究所进行共同研究的新机构。美国国会审议了一项关于成立商业和国防领域超导应用委员会的议案,以便由该委员会统一指导和协调美国超导研究领域的各项行动,使此研究领域的“一切进程都处于加速状态”。

可以说加强研究合作是新技术革命时代的强烈要求。新技术革命的挑战及其引起的高技术开发的竞争,使各国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地意识到研究合作对于迎接挑战和赢得竞争是何等的重要。当前,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把研究合作视为加快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研究工作效率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必要手段。研究合作已成为世界科技发展的一大潮流。不仅苏联政府努力推广跨部门的科技综合体,而且美国政府大力实施企业同高校合作和“产、学、军”(即民间企业、高校、国防科研机构)之间的联合。日本政府全力推进“产、官、学”(即民间企业、国立研究所、高校)三位一体的合作,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86年7月通过了《共同体今后五年研究与开发总体规划纲要》,进步号召西欧各国“联合研究,迎接挑战”。

二、美国和日本政府以立法保障研究合作的发展

在高技术研究发展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和日本政府及时抓住研究合作的立法,以法律和法规来加强和保障研究合作。他们在广泛实施以合同或协定的方式开展研究合作的基础上,或是修改现行的阻碍研究合作发展的法规,或是制定一些新的合作研究法规,藉此进一步贯彻国家鼓励和加强企业、研究所和高校之间,以及官方和民间之间研究合作的意志。

1983年9月,美国政府针对有碍于研究合作的《反垄断法》,向国会提出了《1983年全美技术革新法》。此法规的宗旨是明确提出《反垄断法》暂缓适用于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反垄断法来追究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时,必须以实际上的不正当行为作依据。若事先公开合作研究项目的内容,即使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不正当行为,只需要向有关方面支付实际损失赔偿额。此修正的目的在于消除意欲进行科研合作的民间企业的心理阴影;(2)废止以往把“不考虑现实的经济效果和不利于竞争效果的许可证协定作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不正当行为来处理”的规定,即使是违反了反垄断法,也取消罚款为原来三倍的做法。此修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民间企业之间转让工业所有权许可证,从而活跃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合作。

同年11月,美国政府在官方文件中宣布建立促进联合研究开发的体制,使联合开发高技术的企业容易筹措到风险较小的资金。1986年10月20日,里根总统签署公布了《联邦技术转让法》。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赋予联邦政府所属的国立研究机构可同其他机构(包括民间企业)缔结共同研究开发合同和许可证合同的权限,并对获得有价值发明的科研人员进行重奖励,即把专利权税等收入的15%以上(上限额为10万美元)奖给发明者。其目的是进一步发挥七百多个拥有大批研究人员和先进研究设施的国立研究机构的作用。通过国立研究机构同企业和高校三位一体的共同研究,保持美国技术上的领先地位,促进更多的研究成果商品化。最近,美国国会还通过了《共同研究与开发法》以进一步加强研究合作的发展势头。

日本政府在用立法手段加强研究合作方面具有良好的传统,继60年代及之前制定了提倡研究合作的《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和《新技术委托开发制度》之后,近年又制定了《重点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制度》、《联合研究制度》、《共同研究制度》、《特别共同研究制度》、《接受委托研究制度》、《客籍研究员制度》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等一系列有关研究合作的法规。

这些法律和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各自在一定的层次或方位上促进日本的研究合作。

在《矿工业技术研究组合法》的保障下,日本研究开发新技术和高技术时,经常采取成立专门的技术研究联合会的方式。例如,农林水产省在实施食品工业用生物反应器系统研究开发项目时,组织了由42个来自食品,设备、控制仪表等制造行业的工业公司参加的研究联合会。

《新技术委托开发制度》的制定使高校,国立研究机构及民间企业的大批研究成果得以通过联合研究开发的方式,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实用技术。负责实施此制度的科技厅新技术开发事业团根据技术的新颖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标准,每年随时将从上述单位的研究成果中选定的已结束应用研究并达到能交付企业进行开发的水平的课题,委托给经过选择的开发能力强和开发热情高的应征企业,然后由该团、受托企业和科研人员一起制定开发计划。该团提供80%开发费,进行开发。开发成功后,企业在五年内以等额偿还该团提供的开发费(不计利息)。并向该团微纳实施费,原则上实施费的一半归于新技术的所有人——国立研究机构、高校或其他企业。

《重点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制度》的制定旨在通过国立科研机构和地方科研机构的联合研究开发,促进地方工业的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鉴此,法规的主要内容除包括研究开发课题要结合地方经济的发展等选择条件外,还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重点研究开发课题时,国立科研机构负责整个研究计划的协调及承担基础和应用研究。地方公立科研机构承担以分析和试验为主的研究,地方企业负责论证阶段的实用化研究。在科研经费和力量上,中央政府对地方给予帮助等。

《联合研究制度》的制定是旨在促进高校和企业的研究合作,使这种合作既活跃了高校的科研活动,又解决企业迫切需要攻克的研究课题。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和企业双方都提供资金、设备和研究人员,共同研究双方都感兴趣的课题,成果归双方所有,共同申请专利。

《共同研究制度》的制定是旨在促进日本科技厅所属研究所与民间单位的研究合作。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作的条件是双方都有不可移动的大型设备,在地理位置上有利于双方减少开支和双方都不接受对方科研人员;(2)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分工形式的共同研究,一般是国立研究所承担基础研究及其费用,民间单位承担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及其费用:(3)以合同形式写明研究课题的名称、目的和内容、分工及其管理、科研人员、工作场所、专利申请及其实施权,成果的发表和技术知识的提供。其中还规定除涉及一方的业务保密外,成果可公开发表,哪方的发明专利权归哪方。双方的发明,专利权共同所有:(4)对共同所有的专利,可根据贡献,允许合作的民间单位及其指定者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优先实施,但在优先实施的第二年之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时,或者优先实施而显著损害公共利益时,可允许其他人实施;(5)由于国立研究所设有实施手段,实际上只是民间单位单独实施。因此,在实施时,国家根据国立研究所占有的份感,向民间单位征收少量的实施费。

《官民特别共同研究制度》是在研究开发项目趋于大型化,国立研究机构靠正常的研究经费难于展开研究工作的背景下,日本政府为将有关的国立研究机构和民间科研机构的经费及研究人员集中在一起,形成一体化研究体制,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和自由交流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课题不仅属于科技厅所辖研究所(略称国立研究所)的业务范围,而且具有公共性强(主要是基础研究、尖端、公共安全和医疗等领域)和规模较大(年度科研经费达数千万日元);(2)研究课题由国立研究所和民间研究机构等单位共同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科技厅审定;(3)研究工作原则上在国立研究所进行,民间研究机构的有关科研人员和设备都集中到国立研究所;(4)科研经费和人事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研究用的设备如果双方已有,均应相互无偿使用。需要购置的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共同研究的物品等,其费用由双方按合理的比例分担;(5)研究期限为五年,成果归双方共有。

《客籍研究员制度》是科技厅为适应研究开发工作的复杂化和专门化,允许国立科研机构针对难以完成的课题,从高校和企业等民间单位的优秀科研人员中,招聘客籍研究员,以共同进行卓有成效的研究所制定的。制度规定客籍研究员必须是从事试验研究,具有高度专门知识的学者。

《研究交流促进法》是日本政府在高技术从基础研究到应用、开发研究的时间趋于缩短的背景下,为促进基础、应用、开发三类研究人员的相互交流、健全民间企业、国立研究机构和高校三方的研究合作及交流而制定的。

在研究合作立法方面,日本比美国较为系统和配套。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政府对通过加强研究合作来赶超世界科技先进水平的愿望更为强烈。这些研究合作法规的宗旨和主要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官方和民间以及企业、研究所和高校各方面对立法工作所期待的要求,规定了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各方进行良好的研究合作以及解决研究合作中必定遇到的合作内容,方式和成果分配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日本和美国虽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是这些国家的研究合作却为世人称道,其根本原因之一不能不说是这些国家重视制定和认真实施研究合作法规。

三、我国应将研究合作立法引入法制建设的议程

近年,在科技体制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企业、研究所、和高校之间的研究合作也进入了新的阶段。他们之间的研究合作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远远不能适应以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根本原因是:第一,以技术进步的主体对象企业看,缺乏技术进步的实力和压力。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少。以上海市的企业为例,其技术开发经费只占产值的0.3 ~ 0.5%。武汉地区101个大中型企业留利中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大约占总产值的0.2%。科研经费的缺少造成企业无力与高校或研究所联合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此外,各级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考核仍以产值、产量和利税指标为主,忽视新产品和新技术投产的技术进步指标。

第二,从负责推进科研合作的管理部门看,对企业、研究所和高校之间的科研合作,特别是不同“条、块”的单位之间的研究合作和具有风险的高技术开发的研究合作,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或够刺激的鼓励措施。在“部门所有制”及“防止肥水外流”的观念的影响下,各层次“条、块”管理体制也有碍于不同系统研究合作的发展。

第三,从参加研究合作的各单位关系的处理看,在成果所有权、论文署名,成果奖和技术转让费的分配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甚至于在一个单位的课题组之中围绕署名和分配而发生争执的事情也时有所闻。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当往往造成单位之间和个人之间的研究合作关系破裂,影响研究合作的发展。

从我国科研人员大量分布在非企业系统的客观事实看(在全国的科研人员中,企业所属的科研机构仅有15万,只占17%),要贯彻经济发展依靠技术进步的方针,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和“火炬计划”等措施来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却非走企业、研究所和高校研究合作的道路不可。在加强合作研究方面,我国同样存在必要性和迫切性。我国应从国外合作研究立法的实践经验得到启迪。在改革深入的情况下,加强的基本手段应从思想政治教育及行政措施转到法治。将制定和实施研究合作法规列入法制建设规划。

我国合作研究立法的内容及步骤拟可包括:

1.重视企业管理立法的技术进步因素。在企业管理立法上要明确规定:(1)企业按定的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研究开发经费。企业的部分留利也必须用于研究开发,使企业技术进步经费做到日筹。(2)在企业的产值和利税考核指标中,新产品和新技术(一般指国内开发的,下同)创造的产值和利税要占显著的比例:(3)新产品和新技术创造的利税在一定期限可免以上缴或少上缴。而老产品和老技术所创利税的上缴比例则要随年递增:(4)企业的超额留利只要用于研究开发工作,无论多少都免缴调节税。通过这些法定措施来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实力和压力,扩大和强化企业、研究所和高校等各路科研大军进行研究合作的前提成基础。

2.明确科研项目的研究合作制度。今后无论是实施高技术发展研究计划纲要和“火炬计划”,还是执行“星火计划”以及其他的国家或地方计划科研项目时。

凡属于开发研究项目的主题都必须由企业——研究所——高校或企业——研究所或企业——高校联名申请或投标。或者有关部门在下达应将开发研究性项目优先下达给由企业——研究所——高校组成的课题组。

3.建立研究合作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1)凡是使用国家科研经费进行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不仅要与项目负责单位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而且要与所有参加单位就分工部门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合作某方无故不履行分工内容而失职,致使研究工作进程推进。甚至失败,从而给国家及合作单位造成损失时,失职一方要酌情受到经济制裁。(3)使用国家科研经费取得的科研合作成果及其专利权一般归国家和参加研究合作的单位共有。参加合作的企业可优先实施成果及其专利。实施成果及其专利的企业应从此创造的利润中,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偿还给国家和分让给参加合作研究的单位;(4)如果研究开发失败,参加研究的单位都应将用国家科研经费添置的设备归还给国家。

4.完善科技奖励条例。凡是在研究合作中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都能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5.制定专门的科研合作法规。在有关科研合作的政策、制度、条例或法规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找出规律,制定专门的科研合作法规。其内容除包括上述四方面外,还可增加集体及个体企业或研究所同国营企业,研究所和高校科研合作、国内单位同国外单位科研合作等方面的规定。诚然,也可根据前一时期的实践经验,立即着手制定专门的科研合作法规。

在现代科技研究开发中,发挥集体的攻坚能力是与发挥科学家个人创造精神同等重要的。成功的研究合作对于取得预期的研究开发目标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为了加速我国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尽快缩短我国与世界先进科技水平的差距,必然要求企业、研究所和高校的科技人员搞好研究合作,必然要求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促进、鼓励和保障研究合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