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唇纹鉴定的对象和范围

唇纹鉴定是指对人的唇部的红色部分的纹理构成的检查。

唇纹的生物学现象首先引起人类学家们的注意。R. 费希于1902年首先对此进行了描述。但是直到I960年,人类学仅仅提及唇纹的存在而没有提出它的实际应用。从1950年开始,日本国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1968 - 1971年的几年内,两名日本科学家在东京大学法庭齿科学部对1364人进行了检查,据此研究得出结论:唇的纹线排列对每个人来说均是唯一的。从顶揭示了利用唇纹进行罪犯识别的可能性。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日本科学家研究了唇纹的遗传原理。

1966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第四次世界法医学大会上,巴西的马丁尼斯 · 桑托斯博士发表了他的关于唇纹分类的报告,阐述如何应用这些特征进行人的识别。

1961年,匈牙利开始了唇纹的研究工作,这在欧洲尚属首次,工作开始于对在一件谋杀案的现场发现的玻璃门上留下的清晰唇印的检查。后来证实唇印是罪犯因满手血污而用头推开门时留下的,在验证过程中,唇印作为犯罪证据得到了证明。

伊朗、法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英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的人类学家、人体测量学家和法医学家们也在从事唇纹鉴定方面的研究工作。这些研究证明了唇印的各别性和在识别罪犯方面的作用,波兰于1966年开始对唇纹发生兴趣,当时,在一盗窃现场偶然发现了窗玻璃上的一枚唇印,从此开始了唇纹鉴定的研究工作,它们的结果可与日本和匈牙利的相比拟。

上述的验证是初步的——他们仅仅论述了唇纹的唯一性与不变性以及一般的模式类别——并且并非总是实际可行的。

这些研究工作拉开了唇纹鉴定实用化的序幕。在国民警卫队总部司法部和明斯克玛绍威克的警察训练中心进行的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综合唇纹鉴定系统,为法医鉴定服务。

1982~1986年间对1500人进行了检查。尽管检查了7000枚以上的唇纹,检查结果再次证实了唇纹的各别性和不变性,可以用作法庭证据。检查还确定了唇纹的提取方法,资料的获取方法以及对应用特别重要的唇纹鉴定特别方法。并且还检查了唇纹归档的可能性,建立了一个包括1500人的专门实验室。

唇纹鉴定的内涵是什么?不同的研究人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一个基于唇纹上的特征识别一个人的方法;有的认为是一门研究唇上线条分布的学科等等。但是,可以说发展到现在的水平,唇纹鉴定已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了,它已成为取证的工具了。

将唇纹纳入痕迹的一般系统并非想象的那么容易。一枚唇纹可看作是一个分层的表面痕迹,具有可视的线条基元。在这意义上,一个唇纹痕迹具有纹理形状,它的特征的各别性使得以它来确定一个人成为可能。在线条不清楚的场合,只能印出唇的形状,这时,用它来鉴定一个人是极为困难的(除非痕迹包含有更多的个别特征,如疤等)且识别的结果通常是一群怀疑对象而非唯一的一个人。在这些情况下,可以检验组成痕迹的物质 - 唾液——作为一种生物学痕迹来决定ABO系统中的血型。若唇被食物或化妆品覆盖,线条不清晰——痕迹被玷污,则可以通过化学分析来确定唇上粘的是什么物质。

具有清晰可见的线条的唇痕同指纹或皮肤的其他部分一样,能在犯罪现场保持它的特征。在唇被多种物质覆盖时,痕迹具有生物学或化学的特性。除了鉴别用和证据用外,唇纹也可用于侦破工作,作为职业和犯罪信息的来源。犯罪现场的唇纹可以提供诸如事件的性质,参与人数,性别,化妆品,人的习惯,职业特性,及唇本身的生物学、病理学变化等信息。

不可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唇的红色部分,特别是它的形状是一个人外界描述的基本元素之一。这一元素存在于重建人的外表的各种方法和技术之中。有时清晰的唇纹经照相可以用来识别一个人。所以用唇纹来识别一个人的可能性是广泛的,比通常认为的要广泛得多。

但也不可过高估计唇纹的重要性。唇纹不过是识别人的另一种途径。在犯罪现场,这种痕迹只能在罪犯与一个物体直接的身体接触处发现。因此,可以认为在犯罪现场发现这些痕迹是比较少的。

这种痕迹应在犯罪现场的刀具、陶器瓦罐及酒杯上找寻。当然,痕迹也可能出现在其他意想不到的地方,比如罪犯观望时紧贴着的门窗玻璃上,相片上,或信上等等。唇纹还可能出现在食物的牙痕两边。并且可以推测在谋杀、强奸和盗窃等犯罪现场,最有可能留下罪犯的唇纹。

这一痕迹的价值取决于它的类别。清晰的具有个人特征的唇纹能够识别一个人。在此情况下,唇纹具有与指纹一样的价值。在受玷污的情况下,唇纹检验的结果只能中止于一群怀疑对象;在特征上类似于其他的生物学和化学痕迹。

2.纹在侦破中的应用

唇纹的应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即唇纹作为一个证据和它在侦破过程中的使用问题。

唇纹可以构成一个证据来源,唇纹上的信息能成为识别一个人的证据,这一证据将具有专家们认可的证据的同样特征。

唇纹的明显的识别能力决定了它的证据作用。如前所述,国外的研究通常中止于一群嫌疑犯并且以“这一痕迹在识别个人时可能有用”作为结语。这当然不足以投入法庭的实际应用。因此必须解决“如何识别”这一问题,研究出识别方法和技术。

华沙的国民警卫队总部司法部的指纹鉴定科已经研究出了这样的方法和技术。能对每一种唇纹进行专门鉴别。

在研究中,对唇纹的模式进行基本分类。取下唇中部10 mm宽的唇纹作为研究基础,因这一部分在唇印中几乎总是可见的。模式分类的根据是唇纹上的线条。若线条占优势,则定为线性模式“L”;若分叉占优势,则定为分叉模式“R”;若线条交叉占优势,则定为网格模式“S”;若无优势可官,则定为不定模式“N”。这一分类法经证明是实用的。

模式确定以后就要提取各别特征。共有23种类型的各别特征。在研究的基础上假定个别特征出现于每一枚唇纹上。为了仔细检查出现在每一枚唇纹上的个别特征,随机选择100个痕迹进行发生的频率统计。共检查了400枚唇印。这一检查需要观察分析痕迹并计数23种各别特征。在400枚被检查的痕迹中,共计数了458,215个个别特征,就是说每枚唇印上平均有1145.15个个别特征。

一枚唇纹上竟有这么多的个别特征,为唇纹在识别方面的应用打开了一个新的,未曾料及的前景。

在唇纹鉴定中有三种可用的技术方法:即

(1)共同特征确定法

(2)摄像蒙太奇法

(3)轮廓法

第一种方法是最基本的识别方法。它的本质是为了建立可比的关系,必须决定两者之间的共同特征,包括23类个别特征。根据组合理论,使用与指纹鉴别相同的思路来进行唇纹鉴别一对波兰人须有7个个别特征,对外国人须有9个个别特征。

(2)、(3)方法是对(1)的补充与支持。在蒙太奇方法中,一个可比痕迹的一部分与证据痕迹进行拟合,然后检验个别特征的一致性。在轮廓方法中,最具特征的线条排列的包络被转换成一个透明的衬托,然后在相片上进行比较。一名专家也许还要确定唇纹的年龄及形成唇印的物质的组成。

前面曾提及,在波兰的第一例唇纹鉴别是在1966年。进行检验的专家当时没有经验,因此,1966年鉴定的结果认为那枚唇纹不是嫌疑犯的。而现在,利用保存下来的资料,用唇纹鉴定法重新对其进行鉴定,结果是:唇纹毫无疑问是嫌疑犯人的。

直到1976年才进行了另一枚唇纹的鉴定。在米兰诺威克的盗窃现场检查中,一名技术人员在寻找指纹时发现了一枚留在釉画上的唇纹。在釉画后面是主人存放钱的地方。经过检验,它是那家的女儿留下的。这是第一次用唇纹进行一个人的识别。

另一例是在1985年,尽管犯罪现场屡屡发现唇纹,但在1966~1985年内共进行了两例唇纹鉴别。因此,从1985年底开始,国民警卫队总部司法部的指纹鉴定科开始将唇纹纳入司法实践中。以前在实验室内进行的研究工作被证明在法庭上也是有效的。在1986~1987年度对两枚唇纹进行了绝对肯定的鉴别。1988年4月中旬又对两例唇纹进行了绝对肯定的鉴别。其中的一例是特别有趣的、它是关于1987年11月18日发生在帕龙斯克远郊的一件对杂货店的盗窃案,在勘查现场时,在一块叫做“普蒂斯”的糕点上发现一块牙痕,将一批嫌疑犯的资料和牙痕送到华沙国民督卫队总部的司法部进行鉴定。在检验过程中,在糕点上发现了清晰可辨的唇纹,这样扩大了搜查范围。用牙痕和唇纹进行双重检验证实作案人之一留下了痕迹。牙痕鉴定给出了一个可能的结果,唇纹鉴别则给出了一个绝对肯定的结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唇纹留存在糕点上已有了三个月时间。

上述引用的例子证明了唇纹在识别上的可能性,需强调的是唇纹通常伴随着牙痕出现。

唇纹在侦破工作中的实用表明这种痕迹携带着大量的精确信息,可以用来重建事件和发现嫌疑犯。

唇纹不仅可用来识别人和作为证据,还可用于侦破工作。

唇纹的充分利用依赖于执法组织的技术水平,而今,刑事人员对包括在唇纹中的问题了解有限,这正是现场频繁发现而只有零散应用的原因。

唯一可能的办法是将唇纹鉴定纳入刑事范围、与指纹鉴定和其他识别人的工具平起平坐,并把唇纹鉴定引入刑事侦查人员的训练大纲。

[Forensic Science International,1990年5—6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