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由上海市科委下达,上海科学学研究所完成的《上海市科技人员现状分析和政策研究》软科学咨询项目,已通过高层次专家、学者的鉴定。通过上海近200家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大量问卷和实地调查后,所得出的7点调研结论和8条政策建议具有很强的客观求实性和针对性。
现把该项目研究总体研究报告中的主要调研结论和政策建议介绍如下,以飨读者。
一、关于上海市科技人员“下海”的七点调研结论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形成的初始阶段,上海市科技人员“下海”的基本情况是好的,“下海”的首要原因是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单位领导表示支持科技人员“下海”的占77.5%,没有出大的“漏子”,偏离大的方向,对科技人员“下海”后的实际效果73.2%认为利大于弊。积极要求想“下海”的虽然只有7.5%,但想“下海”又怕冒险的占78.8%5单位领导表示支持科技人员“下海”的占77.5%,98.7%的被调查者认为对不同领域不同系统的科技人员“下海”比重应区别对待,不要搞“运动”,更不能全面无条件的盲目提倡“下海”,唯“下海”是好。科技人员“下海”后,成功者多还是失败者多,64.4%认为近期很难判断、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很不完善,人才市场和人才流动机制运行尚未健全,政策、法律及措施滞后于科技与经济发展,支持系统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的重塑缺少广度、深度和力度这一特定历史环境下的实际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可以通过宣传媒介,政策引导,措施完善,进一步解决的。科技人员“下海”的潜力还很大。
2、在党和国家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方向政策的指引下,上海科技人员越来越多地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但各系统发展很不平衡,“下海”科技人员数已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9.4%,中科院系统最多,占26.5%,高等院校其次,占20.5%,上科院第三,占15.6%;市科委第四,占14.6%,市经委第五,占9.9%;“下海”科技人员的年龄主要是36~45岁,46~55岁这两个年龄段,分别占30.8%和30.5%。科技人员流向第三产业主要是社会全面性研究机构(综合研究),92%,其次是基础性开发研究机构,占89.6%。
3、不少单位对科技人员“下海”缺少远景规划,心中无数,还处在犹豫徘徊,顾虑重重之中。在认识上和行动上缺乏强劲的同步合力。公开反对科技人员“下海”的极少,但行动上迟缓。在实地调查中很少有单位能够准确地说出该单位中科技人员“下海”的数量和方向。即使问卷调查的数字也包含不少“水分”。在回答计划到2000年“下海”科技人员在单位所占比重栏目中,比例在50%以下的竟高达70%。这说明即使到本世纪末,要达到三分之一科技人员从事基础性和公益研究,三分之二科技人员“下海”的宏观设想的实现也是很困难的,更不要说达到百分之九十的科技人员“下海”到经济建设主战场这个科技人才分流的大目标。
因此,从宏观总体上看,谱写科技人员“下海”的大手笔文章仍要花很多力气的。
4、客观上对“下海”的引导侧重于经济问题,不少领导部门和报刊杂志、电台等宣传媒介,在宣传科技人员“下海”的时候陷入不少思维的误区,盲目地狂热地鼓吹“下海”,似乎唯“下海”最好,还大谈科技人员“养”与“不养”的问题,对“下海”缺少科学的全面的宣传,使科技人员“下海”产生了不少心理障碍。此外,不少科技人员对“下海”的有关政策、措施知之很少,一般号召的很多,具体政策措施掌握少,同时有关政策和措施亦不够有力、完善。因而,科技人员想“下海”又不知“海”在何处,具体如何“下海”……这些问题一直困惑着想“下海”又怕冒风险的科技人员。今“散兵游勇”式的“下海”较多,集团型的“下海”颇少。科技与企业的横向合作缺乏广度、深度和力度,还未建立一套激励科技人员“下海”的完善机制。
5、科技人员“下海”后缺少创业资金的最大困难要努力解决,缺乏创业资金实质上缺乏创业机制和创业活力,在“下海”后,科技人员遇到了哪些麻烦和困难,调查表明,居困难首位的是“缺乏创业资金”,占被调查者23.8%。其次是“不懂市场经济”和“不懂经营管理”,分别占21.9%和14.4%。不懂市场经济还可以通过实践与学习逐步掌握的,而且还可聘企业智囊从中帮助解决的。缺乏创业资金,却是一个最令人头痛的“老大难”问题。这说明科技人员担心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因缺少创业资金,会遭到个人难以克服的困难,而陷入绝境,寸步难行。现在的银行和科技投资公司,受传统观念的牢固影响,因种种原因不会提高科技创业和开发资金的资金投放强度,条件很苛刻。我们认为这个现象的背后隐藏着许多实质性的内容。须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起点是技术,终点是市场,资金在其中充当中间环节角色,这个问题不切实解决,“下海”就被“资金”这拦路虎截住。调查资料表明——市场、资金、技术之间的脱钩的结果,对科技人员“下海”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因而,上海要尽快建立健全以科技银行、科技投资公司为重点的创业资金支撑体系,实行明显的倾斜优惠政策,为科技人员“下海”创造首要的条件,不要坐而论道,要动真格。
6、科技人员在“下海”中发生的种种技术侵权纠纷问题日渐增加。这主要是由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原因造成。其原因现有法律、法规或条例不健全,有“空白”或模糊,不能做到依法照章办事,科技人员大多数基本上是一个“法盲”,受骗上当或不懂得知识产权,无意中违法乱纪,受拜金主义思潮影响,被人用“高薪水、高待遇”诱惑,明知故犯,以盗窃和利用单位和他人的技术成果谋取私利;发生技术纠纷案件的相当数量,是由于离退休、调动、辞职、留职停薪时,没有签订规范化的技术保密、利益分享的合同。科技人员带技术成果“下海”所发生的技术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阻碍了科技人员“下海”的健康发展。
7、形成强大的全社会的“合力”支持系统,才能更有成效地促进人才分流、结构调整,做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工作。科技人员“下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科技型企业创办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空前壮举,这不仅仅是科技界的事,科技人员的事,而是一项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事,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这件事,必须依靠科技界、经济界、金融界和企业界、舆论界、法律界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制订出配套的政策、措施,形成一个强大的全社会“合力”支持系统,作长期的奋斗,才能使科技人员更有力地面向市场经济大海,勇往直前,无后顾之忧。创造一个适应科技人员“下海”的环境氛围,健全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宏观、中观和微观机制,这是成功的关键。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员“下海”的几条政策建议
1、“下海”舆论宣传政策方面今后要作适度调整。不要像过去片面的盲目的狂热宣传科技人员“下海”,重要的是正确认识“下海”的伟大战略意义,不要过热宣传“下海”是为了解决“经济”问题,“发财致富”,要正确引导科技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才能优势,致力于创办各种科技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努力从事那些科技与管理“含金量”较高的科技咨询工作,以此作为“下海”的主攻目标。多宣传有正面教育意义的典型的先进入物和有启迪的案例。“下海”要量力量才而行,不要放任自流,“下海”是有质量,数量要求的,因而不宜提倡“全民下海”。诚然鼓励科技人员“下海”是正确的,有利于调整科研队伍的人员结构,有利于发展科技事业,但不能不根据具体情况在科技人员中搞“全民下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它需要科技人员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专心致志地服务。这需要敬业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调查表明,有98.7%的科技人员认为“对不同领域的科技人员应区别对待,不要搞运动一阵风,不能全面提倡科技人员‘下海’。这表明绝大多数科技人员具有反对“全民下海”的“共识”,应该引起决策者和宣传媒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2、要有一个对“下海”科技人员爱护、关心、帮助的大政策。科技人员“下海”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是一项充满风险的技术创新活动。据一项调查许多研究所已经“下海”或将要分流“下海”的科技人员中,大多数都是50岁左右的人,这个特点是与我国现有科技队伍总的年龄结构特点分不开的。在这支队伍中,许多人一般都有20多年实验室研究工作的经历,在科研工作中,他们可以说是驾轻就熟的,有些人还是某一领域崭露头角的佼佼者,曾经为我国科技工作的发展作出过一定的贡献。现在由于国家科技发展和科研结构调整的需要,要求他走出实验室,转向科技开发与创业,面对的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按照国际上通常的说法,他们也早已过了创业的最佳年龄,他们所面临的风险比起发达国家科技人员的创业,不知要大多少倍。从这样一个基本分析出发,对“下海”的科技人员一定要有一个爱护、关心、帮助的大政策。要十分爱护他们在“下海”中所体现的科技创业精神,要充分理解他们由于年龄、心理等特点带来的承受风险的种种顾虑,要帮助他们解决在“下海”前和“下海”后所遇到的种种困难,既要提倡和鼓励那些勇敢的“下海”者,也要耐心帮助那些胆怯或办法不多的“下海”者。对50岁左右的科技人员要制定一个比较宽松的灵活的政策。
3、要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知识学习。科技人员“下海”中所发生的大量技术纠纷,一方面由于我国科技法制不健全,“漏洞”很多,而且法规之间有矛盾、冲突之处,模糊性条文多,细化不够,具体执行意见不一,极需规范化、统一化,尽量减少“摩擦”、“矛盾”部分。科技人员“下海”重要目标是要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而我国关于高技术法的建立还处在幼稚的阶段*许多方面缺少操作性强,执行明确方便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人才、资金、情报信息等领域,还缺乏完善的配套的法律系统,高新技术立法工作尤待加强。另方面“下海”的科技人员大多是“法盲”,各单位、各系统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大多数单位科技人员“下海",没有与单位签订技术成果的保密合同,或者合同订得不规范。因为聘请律师和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以凭借公证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益的目的。科技人员在“下海”前进行必要的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规等学习和培训,也是减少技术纠纷的重要手段。
4、要切实帮助解决“下海”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问题。不要停留在口头上,应尽快制定对“下海”科技人员智力劳动给予必要肯定的职称政策。
5、对“稳住一头”的基础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也要引进竞争的机制。不要因为强调“稳住”而“死水一潭”,无所作为,也要激励他们把基础性研究成果尽力服务于经济建设,也要适当地进行人才分流和引进,真正保持一支精明、高效的研究骨干。
6、制订冤、假、错案的名誉和经济赔偿政策。
7、对于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期限应有一个明确时间界限的政策。科技人员“下海”是一种人才流动的重要形式,严格上的含义一般是指向原单位辞职,脱离—切关系。但是目前采取“停职留薪”的科技人员日益增多,只要向原单位每年上交一定的钱就可保留公职在外赚钱,这种“双保险”不利于原单位人才合理流动,原单位科技人员对此意见较大,不少“停薪留职”人员一年又一年地在外赚钱,可是公职编制依然保留在原单位。原单位只要有钱进账,对这种现象熟视无睹,这主要是为了吃“事业费”的“空额”,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为此,建议决策部门调查研究一下,并尽快制订一个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来。
8、《人才流动法》要尽快出台。目前,获悉上海不仅人才流动的自由度和成功率不高,而且流动的范围也有限,制约的因素很多,许多可以流动的人才流动不了,单位的“管、卡、压”多种多样……这是情况的一个方面;另一方情况,人才流动过程中无序进行的混乱现象也不少,如企业骨干人才不告而别;进行重大研究项目的课题组长为高薪而“跳槽”;带着职务技术发明和单位技术成果流向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违反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原有合同的科技精英,从科技人才匮乏的贫穷、边无地区,想方设法流向人才资源高度密集的大城市和大单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为了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人才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同资金、信息、物资等要素一样,应当通过《人才流动法》进行有序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发挥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因而,国家要尽快制订《人才流动法》,上海市也要与国际接轨,与全国人才流动的宏观政策协调,制定出既有本市特色又有全国、国际人才流动的宏观大政策相协调的地方性的《人才流动法》。这样,才能使人才市场机制健康运行,上海科技人员的“下海"会朝着更正确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