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资本的股权特征
风险资本往往是在高科技公司还未上市的私募阶段投人,形式是购买公司的优先股。为使投资人在风险控制、变现途径和追求高回报率诸方面有法定权益,高科技公司会为优先股股东设定下述各项权益:
(1)股息优先权(Dividend Preference)
作为优先股股东,风险投资人领取股息的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在美国各州公司法中,一般优先股股息的特征是累积性,非参与性(Cumulative Nonparticipating),即股息事先约定,收益不受公司获利多少的影响,股息可以累积;优先股在领取股息后,就不再参加普通股的股息分配。在风险投资的法律实务中,往往有两种优先权之争。其一为“由董事会决定的非累积性优先权”(“When,as and if dedared,noncumulative”dividend preference)。意思是优先股优于普通股领息,然而何时发息,发多少,或者是否要发由董事会决定。当年不发的股息不累积到第二年。第二种优先权称为“强制性累积性优先权”(“mandatory,cumulative”dividend preference)。意思是要求公司每年从赢利中拿出固定现金来付优先股股息,如果当年没有赢利,则在下一年度或几个年度里补上。
绝大多数高科技公司都不愿意接受强制性、累积性优先权条件。原因是公司创办之初,现金短缺,产品销路不稳定,如果接受强制性、累积性优先权条件,会给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压力,使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采取由“董事会定夺的非累积性"优先权安排,则为公司创办人和风险投资提供了一个互相协商的弹性机制,减轻公司的压迫感。
(2)清偿优先权(Liguidation Preference)
当高科技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先于普通股股东按约定分配剩余财产。而且,风险投资人往往有“参与权”(Participating privileges)。参与权允许优先股股东在优先受偿后,参与普通股股东一道分配余下的剩余财产。
再有,风险投资人常常要求在公司兼并或出售给其他公司时,其优先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在公司普通股股东将其股票转让给兼并公司前,优先股股东可以优先选择将其股票变现,或者与兼并公司有市场流动性的股票按一定比例置换。风险投资人这样要求的目的是想至少能收回当初的投资。
(3)赎回权(Redemption)
传统美国公司法只允许公司有赎回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Redemption Option),而不允许公司发行任何—种可以让持股人退股的股票。给公司赎回权,是为公司减少派息的压力安排退路。不给持股人退股的权利,是稳定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然而,现代美国公司法对此作了修改。1983年加州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可以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一种或多种优先股可以全部或部分的被赎回,而赎回权既可以归持股人享有,也可以根据有赎回权股股东投票决定。这为优先股股东退股洞开了大门。
在风险资本参与下,股票购买合同(stock Purchase Agreement)中常常会见到两种类型的赎回权条款。其一是可选择的赎回权(Optional Redemption)。该条款让高科技公司按照优先股发行价加一定贴水重新买回,或者称赎回优先股。公司可以据此强迫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不然的话就赎回股票。这是经典性作法。另一种赎回权条款叫“强制性赎回权”(Mandatory redemption),该条款允许持股人要求公司按照发行价加一定贴水将优先股赎回,也就是允许优先股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退股,尽管公司万般不情愿,风险投资人有权要求在公司业绩达不到他们期望时退股,收回初期的股本投入加上一定的利润。
(4)股票转换权(Conrevsion Rights)
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已为所有国家的公司法所确认,美国也不例外。为吸引风险投资,高科技公司当然允许优先股股东有权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转换的比例是事先规定的。然而,合同中也规定,如果公司发行新股集资时,其发行价低于过去的优先股发行价(如过去优先股发行时每股一美元,发行新的普通股时每股为0.5美元),而优先股股东又不愿意购买新股,这时,转换的比例可以按原发行价除以新发行价(1+0.5=2),以保证优先股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5)反稀释权(Antidilution Protection)
可转换优先股权益中总是包含反稀释条款,即公司不能随意发行新股、配股或分发股息,以免优先股在整个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比重下降,或丧失未来获利的机率。在合同中称之为“特殊事项保护”(event protection)0另一个特殊事项是公司不能以低于过去
发行价的水平发行新股,称之为价格保护。防范的措施之一是:当优先股自动转为普通股时,将原先的优先股发行价除以新发行价,得出优先股现有股数。公司方面则可能在章程中坚持规定,公司依章程发给雇员,董事和顾问们的股票或股票购买权不受反稀释权的影响。
(6)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
优先购买权给投资者在一定时期里按照其股权比例购买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股权比例的计算是以发行的普通股为基数,将每一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然后得出优先股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公司方而则会对该种权利提出限制。一般不会让优先股股东购买所有的新发行的优先股或普通股,原因是公司想要吸引新的投资者。还有,公司在兼并、租赁融资中发行新股和给雇员发行新股时,都要排除风险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将随着公司上市并在股票发行到一定量后自动取消。
(7)投票权(Voting Rights)
加州公司法规定,优先股与普通股有相同的投票权,只要公司章程不反对。在上市公司中,投票权是优先股股东的一种救济手段。一旦公司不能支付优先股股息或给予其他规定的优先权时,优先股股东们就有权选举部分乃至全部董事会董事,以改变公司的权力结构和决定。当公司面临重大事项,如合并、出售、重组、更改公司章程等,必须得到优先股和普通股大多数同意。
在有风险投资参与的公司中,优先股不仅享有与普通股平起平坐的一票对一票的投票权,而且,在选举公司董事时,优先股一般有权选出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普通股只能选出少数董事,在某些重大事项上,如合并、解散、更改公司章程以至影响到优先股权益,设定更高级的优先股,出售公司的全部或主要资产等,一定要经由优先股股东的同意、这样规定的原因是风险投资人要牢牢控制高科技企业的经营方向和决策权。尽管创办人处理日常的经营业务,风险投资人则时刻都在关注着公司的发展,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人事安排有决定性影响力:
(8)上市登记权(Registration Rights)
风险投资人在资金投入G几年,想使之变现,有权要求公司上市。将他们持有的一定比例的股票登记出售,称之为“要求权”(demand right)。在合同中,这样的优先股称之为“有上市登记权的证券”(Registrable Securities)。公司在接到优先股股东的要求后,必须尽最大努力首先为这部分证券注册登记上市,而且发行价不得低于约定的水平。其次,当公司自己决定上市时,持有上市登记权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将他们的股票悉数全部上市,称之为“驮背权”(Piggyback Rights)。公司则会要求公司和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减少这类优先股的上市比例,以免公司在付出重大成本后,让优先股先全部上市,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受到不公平待遇。
(9)共同出售权(Co-sale Rights)
共同出售权指在一家不上市公司里,当大股东想转让或出售其股票给非现有股东时,其他股东有权按比例以相同价格出售持股。在有风险投资的情况下,普通股股东想转让或出售其股票给第三方,优先股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以普通股形式和同样价格出售给第三方。设置共同出售权的目的是防止普通股股东轻易淡出公司,必须与风险投资人共进退。
(10)信息获取权(Information Rights)
风险投资人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及时的财务报告。如每财会年度终结后90天,向优先股股东提交经审计的财会年度报表。每个季度后的45天,递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同时,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记录和账簿,可以就某些具体事项要求董事会作出陈述。
(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