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幅度增加科研费
日本政府历年来在全国研究开发总费用中的拨款仅占其中的约20%,比欧美的30-40%低得多,在政府预算中占国内总产值[GDP]的比例也明显低于欧美。1996年,日本政府为振兴日本的科学技术而发表了振兴科学技术的白皮书。据该白皮书称,到了2000年时要把政府在全国科研总费用中占的现有比例提高1.6倍,即将达到32%的水平。
为能更有效地提高日本整体科技水平和进一步搞活产业,除出台这种政策之外,很有必要加强大学的官方研究机构与民间企业的合作关系。从国立大学与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或交流研究的现状看,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的大学较少,从这点而言,官、学、民的研究交流体制远远落后于欧美。许多日本企业认为在日本的大学里可学到的东西少,大学只不过是单纯地输送毕业生的基地而已。这也充分说明大学科研人员不大重视实用方面的研究工作,以致使这种大学研究制度对同企业的科研交流失去了魅力。
日本国立大学的受研究制度
日本的大学与产业界的研究交流制度有好几种方法,其中主要的3种是共同研究制度,受托研究制度及奖学捐款研究制度。
共同研究制度
按规定大学接受民间企业的研究费及派来的研究人员,教官与民间的研究人员以对等的立场共同研究课题。每个研究人员的年均最低研究费为41.2万日元,通常校方从中征收20%为间接经费,剩下的80%才作为研究用直接经费并由担任教官以校费名义掌管。如果需要付酬金或出差费以及上述校费无力支付的消耗品费、设备的备用零部件费或光热水费时,校方可以请求委托的企业以直接费用名义支付。
由共同研究成果取得的发明按规定有以下3种处理法:(1)教官与民间研究人员的共同发明;(2)教官独自的发明;(3)作为民间研究人员的共同发明。其专利权一般是国家、教官或民间共有,但也有其中一方或双方共有。
受托研究制度
这是指大学受企业委托进行的研究,由企业一方负担全部研究经费,其负担额没有明文规定,由双方商定,但企业还要向校方交相当于直接研究费30%作为间接费用。其科研成果的专利所有权归为国家或教官,委托者没有所有权,但拥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奖学捐款研究制度
这是指由个人或法人对某大学或特定教官的研究或教育的经济援助。捐款者基本上不享有特殊的恩惠,受取教官也不受到什么制约,但教官对这种捐款总是感恩戴德。据1993年文部省的统计表明,该年度的外部投资金共为655亿日元,其中共同研究费50亿日元(占7.7%)、受托研究费96亿日元(14.7%)、奖学捐款502亿日元(76.6%),可见奖学捐款占压倒多数。
美国大学的情况
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
该学院于两年前对研究交流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把来自民间的委托研究的直接经费(直接交给研究室的钱)分为5万美元以上和5万美元以下两种。前者叫做公式受托研究,后者为非公式受托研究。
公式受托研究
校方对委托研究的企业有权要求追加相当于直接经费58%的金额,并从企业总出资额中征收约30%作为间接经费。企业方面得到的好处是,如果这项研究出了成果获得其专利权时,企业能同大学方面交涉以便使企业能确保其专利。双方的权利分配是按合同书规定办,一般说来,企业总是拥有其中几成所有权或优先使用权等。
非公式受托研究
这同日本的奖学捐款制度相似,没有间接经费,其全部金额作为研究室的研究用直接经费,但其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其专利权也由校方申请。当某专利获得利益时,如果是出自于院系教官的科研成果,教官可得其中的25%,其余的归校方。如果是以研究为中心业务的研究所搞出来的科研成果,其担当研究任务的研究员可得50%,其余的归校方。支付经费的企业一方没有正式的权利所有权,但能同校方协商以确保优先使用权。
与日本国立大学不同的是,校方对研究室的直接经费的用途没有详细规定。虽然校方对各项支出额有个基准(如对助手支付的最低薪金等),一切问题都由研究者与企业的合同书决定。这也包括对从事于研究工作的助手或学生支付的人事费(工资、出差费、奖金等),担任科研教官的部分津贴。因校方给教官1年只付9个月的工资,如果教官不从政府或民间企业等取得受托研究项目,其余3个月就等于拿不到工资,更无法雇助手。
西北大学
这所大学的工学院把民间的委托研究分为合同与捐款两大类。
合同研究
校方对委托在本校园内进行研究的企业可征收约相当于直接研究费50%的间接经费,对在校外进行研究的企业征收直接费25%作为间接费用。校方对研究室的科研费用途没有什么规定,但在双方合同书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理由而自行更改用途,企业一方有权提出异议。平均每3~6个月就要向委托企业报告1次有关研究的进展状况和经费开支的详细情况,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分配按合同书办。
捐款研究
捐款时大学与企业间没有签合同书,也没有什么公开的义务,钱的开销也自由,校方从中征收的间接经费只10%。但教官的发明专利权所有者为校方,如果该发明专利权给校方带来利益时,教官可获得利益占其中的20%,如果是以自己的研究费被校方账号接受时可得其50%。
美国的研究制度也存在着问题,因竞争原理的作用太大,以致那些年高的终身教授也要为本校的每年预算出力。当然其科研成果也较显著,其中有的终身教授就以赚来的钱办起企业。相反,那些从事于脱离实用性的基础研究或纯理论性研究的教授,即使在该领域很有名气,往往连续几年都得不到科研费,从均衡地发展科学技术而言是一种不正常状态。
德国大学的情况
德国的大学都是州立大学,政府给的科研费少,对事务用品拨的款也是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如果教官们想要搞什么研究,那就要设法从校外筹措资金,其科研费的主要来源有以下3种渠道:(1)是应招申请由政府和产业界共同出资设立的各种基金,这是能取得款额较大的主渠道。它虽然相当于日本的科学技术研究费补助金,不同点是日本全部由预算中拨出,把税金直接向科研事业投资,政府在审批提供资金的发言权大,德国是政府出资少而产业界出资多,也不把税金直接投资于科研事业,产业界在审批资金的发言权大,通常由独立于政府的组织审批。(2)是来自欧盟[EU]的科研费,凡是参加EU的各国科研人员均可申请,近年来自EU的科研预算比例在增加,但其条件也相当苛刻。首先必须是在EC内的两国以上的大学,科研机构或民间企业等合作的尖端技术课题;其次是其中必须有1家民间企业参加是最低条件。(3)是来自民间企业的委托或共同的研究。
埃森大学
该大学的某个研究室搞的人体用钛制人造骨在林格氏液[Ringer liquid]中作疲劳特性试验,其实这是瑞士某家医疗器具制造厂的委托研究项目。民间企业的委托研究多半还是实用性项目,其委托研究费也有增无减,甚至占有些研究室预算费的约一半,一般的也占到10-20%左右。
凯撒斯劳滕大学
凯撒斯劳滕大学工学院机械工程系的材料工程研究室同德国其它的工学院的研究室一样,没有副教授和讲师,1个教授配有8名助手,其中有2名为已取得博士学位者,其余6名为博士后补生,其中的一半是由大学雇佣的,其余的是为讲座雇佣的,以从外部搞的科研费支付工资。助手5年的任期满后几乎不可能再被雇佣,转到其它的大学或民间企业。因通常一个科研项目要在3年内完成,要雇助手5年,教授就要为2次以上的研究预算筹措奔走,否则就同美国的情况一样雇不起助手。
凡是有必要在合同书里明文规定经费用途的科研项目,校方不会限制研究费用的开支。如果委托企业未派人参加研究的,其科研成果基本上归校方所有,如果在合同书里有关成果分享权利的规定就按规定办。
不来梅大学
该大学材料研究所约有150人职员。因它是州政府与产业界各出资一半设立的研究所,来自产业界的委托的研究也就多。因此新技术的开发研究比学究式纯理论性研究更受到重视,把技术向民间企业转移作为研究业务的支柱。如连夏天也不腐烂的切削液的研究或在自然位置[in-situ]就能检查出热处理中的材料变化用传感器的开发等。
英国大学的情况
从撒切尔首相上台以后的八十年代开始,英国的大学已变了样。在旧制度下仅以学究式研究运营的大学,如今已处于不从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受托研究中获得预算就难于生存下去的状况,这点同德国的大学情况一样。
以诺丁汉大学的材料科学工程系为例,每个学科通常配备2名教授,学科带头人4名,讲师8名,助手18名,技术员14名,除助手和秘书之外的全部教官均由大学雇佣。虽然在英国除1所大学之外的所有大学都是州立的,但教官都是大学雇佣而不是由州政府雇佣。因而校方认为某学科不必要时就有可能被废止,所有教官就可能丢掉饭碗。
校方允许每位教官都有占上班总时数20%的可自由支配时间,如在学科只有2名教授的就利用这些时间到企业作科研指导或搞合作研究,以此筹措研究室的科研经费。校方从中抽去10%左右,其余的用途由研究室自行决定,校方不予干涉。
由上述原因,近年来搞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的很少而基于产业界需求的研究占主流。如人造金刚石(DLC)膜的开发设想是基于DLC适合于生物体反应的医疗器械制造厂的需求品。又如利用EU研究预算搞成功的项目是有辐射线花纹的轮胎用的纲索表面处理的研究。
专利的所有权同德国的一样,大学方面拥有的权利比率以合同书或其主要研究项目的情况而定。同日本不同的是,教官、国家或州政府不拥有权利,基本上都归大学所有。如果不是企业出资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基本上归大学,如发明超导磁共振断层摄像装置[MRI]的是诺丁汉大学理学院的一位教授,由于其专利所有权属于校方,日本或美国的MRI制造公司的专利使用费的巨款就落入于校方,据说为报酬这位教授而破例设立了其研究中心。
日本与各国的比较与今后的展望
日本与欧美的大学与产业界研究交流方面有以下不同点:
1.日本的大学奖学捐款研究占大多数,欧美的大学受托研究占的比例大。
2.日本的大学共同研究费或受托研究费的用途要受到政府和合同书的双重严格控制,欧美的大学仅受到合同书的限制,政府不予干涉。
3.日本的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所有者(除合同书规定而民间企业取得的部分专利权)属于国家或教官,欧美的一律属于大学。
出现上述不同点的原因:(1)欧美的大学得到政府补贴少,大学的自主独立性强,因而大学当局或教官都热心于设法获得科研费。但日本的国立大学不从民间企业取得科研费而仅用政府的拨款额也照样能把科研搞下去。(2)欧美是个彻底的合同式社会,委托者与被委托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但日本社会的合同制度尚未完善,双方甚至对其各种限制还很不习惯。(3)日本的大学搞受托研究劲头不足的原因是科研经费的用途受到严格控制,何况校方还从其直接经费中征收间接费用,所以对这种经费来源并不感到非常需要,委托者对被委托者的期望也不太高,压力大吃力还不讨好。但欧美的大学却颇受欢迎受托研究,甚至自动去寻找,因这是筹措科研费的主要渠道,没有这种经费来源不但无法搞科研活动,甚至教官的工资也受到影响,也雇不起助手,校方对经费用途不予干涉,校方不从直接研究费中征收间接经费也促进了受托研究的活动。
专利权所有者不同的原因是,日本的专利法规定发明者仅限于自然人,法人不可成为发明者,1976年的学术审议会也认为发明基本上应归为发明者个人。
但在最重视个人权利的欧美各大学教官的发明专利权却基本上都是属于大学。这是因为欧美大学在经济方面高度追求独立性,把由科研成果的获利作为大学运营的重要财政来源。但在日本的大学教官发明件数太多,除国家级项目或得到国家特别科研费搞出来的发明由大学申请其专利权外,其余的均由个人去申请,因为校方付不起这么巨额的专利权申请费。
日本今后应改善的有以下几点:(1)应尽量对共同研究或受托研究费的金额及其用途放宽限制,让当事者双方的合同书去处理问题;(2)为使大学与产业界的研究交流活动在大学能有组织的开展,科研成果专利权的所有权问题基本上应按大学与研究费出资者的出资额分配所有权的比例,以此提高产业界与大学的研究交流活动。(3)增强大学的经济独立性,扭转国立大学单纯地向政府要科研项目和科研费,提高大学对委托研究的积极性。(4)既要注重在经济上竞争力强的实用性课题的研究,同时也要加强基础性理论的研究,以利于能早日去掉在基础理论乘着便车的帽子。
[轻金属,(日)1997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