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时代,各大传媒公司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控制扩大到了至深至广的地步,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攫取了大量的人类文化成果,他们别出心裁地运用商标法以维护它们的特权。现在该是对这一切反省的时候了。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方面,随着新媒体技术(从录像机到MP3)的陆续应用,消费者存档、批注、使用和再传播信息变得越来越方便;另一方面,新的经济和法律结构的出现使得生产商对知识产权,这一在交叉媒体上开发“品牌产品”的基石,控制得更加严厉。我们能够看到这两个发展趋势之间的矛盾已经导致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血腥争夺。不久前,福克斯公司的律师摧毁了数十家记录在案的“黄衣杀手吸血鬼”的爱好者站点,因为人们对如此张牙舞爪的行径早已习以为常了,所以这件事情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迄今为止,网络上关于知识产权的讨论大都与企业对控制图像和信息流动抱有偏见有关。技术专家已经竭力向生产商推荐了一套新的自动执行机制(这套机制可以让商品拥有者查出谁在侵权)和数字水印技术(它可以跟踪盗版图像的精确起源)。然而我们很少询问如此严厉的知识产权规则是否符合公众的利益。谁能保护爱好者的利益呢?谁都不能。
当然,那并不意味着爱好者们没有充足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实际上,有关这些小文人利益的法律法规太多了。爱好者可以采用“公平使用”的原则来保护自己。根据这项原则,新闻记者或者某些学会的会员;有权评估媒体的内容。另外,他们还可以利用最高法院的最新决定(这个决定放宽了对模仿作品的限制)来逃避惩罚。爱好者们并不从他们所模仿的商品中得到任何好处,况且,他们还清楚地把自己的站点标识为非正式的,以避免让消费者混淆。爱好者的站点不会降低原商品的市场价值;相反,他们还经常积极地组织写作活动来维持网络上那些处于困境的栏目。
不幸的是,这些都不重要。假设你是内布拉斯加州的一位家庭主妇。当Viacom公司的律师来信通知!你:移走你的网站,否则就没收你的房子和你孩子的大学基金时,你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你只能移走你的网站。
结果,虽然发送禁止商业欺诈行为的通知是各大公司的常用手段,但是牵涉到爱好者小说的单个案例却从未经过法庭的判决。奇怪的是,至今没有一个民权组织对此提出过异议。大概,在现代文明中自由表达的权利并不能扩展到自由共享的地步。根据当前的理解,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是媒体制造者而不是媒体消费者的利益。版权和商标都是授予财富拥有者的合法“权利”,而公平使用的原则仅仅可以用来抵御侵权责任的“挡箭牌"。但实际上,大多数牵涉到侵权案的人都因为缺乏财力的支持,而很难在法庭上与大公司一争高下。
迪斯尼 · 福克斯和Viacom当然知道什么才是利益攸关的事情。各大传媒托拉斯的扩张印证了他们的看法,即:媒体的汇合把知识产权变成了财富。Viacom公司把“星际旅行”等电视连续剧当作能够获得无穷多派生产品和额外收益的法宝。而对于那些自己不能生产或不能快速市场化的项目,他们则授权给其它的公司生产或经营。
为了应对新时代的挑战,各大传媒公司把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控制扩大到了至深至广的地步,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攫取了大量的人类文化成果。他们别出心裁地运用商标法以维护它们的特权,而这些特权从佐罗的面具到超人的披肩无所不包;他们钻政策的空子以削弱自由使用原则的效用;他们还暗中运动以通过延长版权保护有效期的法案,而通过这样的法案,文化作品在它耗尽自身价值之前就不会流人民间。到最后,我们所有的人都将被剥夺引用和评论核心文化素材的权利。试想一下,如果克利蒙特·摩尔(Clement Moore)当初注册了“圣诞老人”这个商标,那么现在的圣诞节会变成什么样子!
在人类历史长河的大部分时间里,说书人一直是文化共享,这一传统的继承者和保护人荷马(Homer),这位史诗大家经常将故事中的情节、人物和历史传说用栩栩如生的词句一遍又一遍地讲给大家听。他那娴熟的叙述技巧(情节、形容和隐喻)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人。西方的传统巨著,经过无数文人的传阅和修饰,就像小溪中的石子一样变得越来越优雅、精致。这种流传和转述的过程促进了历史与文化的交融,并促使人们把这些传说故事当作反省自身的一面镜子。关于亚瑟王的传说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它刚刚开始出现在早期编年史书上的时候,只不过是一项附注。然而,经过几个世纪的流传,人们给它增添了许多相关的细节。现在,它已经变得相当复杂,而最终汇编成了一本关于亚瑟王的书《Le Morte D’Arthur》。
计算机从它诞生之初就被当作是合作的工具。人们希望,通过使用这样的机器,来促进思想的交流和数据的共享。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发现,从一大堆资料中分离出某一个人的知识产权变得越来越难了。
我们可以自由地引用各种资料,并且把这些原始资料:融入我们自己的思想中。网民们在谈论某一部电视剧的结局时,他们可以自由地引述电视剧的内容和别人的观点,并且可以在融入了自己的思考之后,把自己的作品发表在论坛上。其他人也同样可以这么做。这样,很快就可以形成各个参与者自己的电视剧,而它们可能与电视台播放的绝然不同。换句话说,网民们把电视剧的内容当成了“共享软件”。
可是,法律明文规定,创作人有权利支配他们的作品,并从他们的作品中获取收益。合法的小说应该保证没有人在这一文化领域的抢滩中受到伤害。对知识产权的严厉控制最终将不是个人权利的问题,因为,在没有经过充分讨论的情况下,对作品的控制权已经慢慢地从艺术家个人的手里转移到传媒公司了。现在,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已经没有多少发言权了。公司的代理人支配着一切。
如果商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被滥用,那么公司将会失去对商标的排他性特权。因此,可口可乐公司派出间谍,以监视是否有人在订购可口可乐的时候被送上百事可乐;因此,施乐公司坚持不让人们称复印机为施乐;因此,福克斯公司扫描网络以确保没有人不经授权就在网页上刊登“X档案”的有关内容。虽然,对消费者的攻击会损害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对维护公司的文化特权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各大公司却在所不惜,因为他们知道放任其商标被滥用就意味着为竞争对手送钱。
版权法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在激励作者和确保新思想的快速传播和吸收之间取得某种平衡。然而,现代的公司主导下的文化已经完全破坏了这种平衡。它把所有的力量都压在了天平的一侧。传媒公司当然有权利从它们的商业投资中取得回报。但是,我们消费者对于我们自身的文化所付出的(感情上的、精神上的和智力上的)“投资”又怎么样了呢?
网上图书销售商亚马逊公司(Amazon. com)通过它的“准会员"程序鼓励业余评论者建造图书类网站。如果这些网站的主页上具有连向亚马逊公司网页的链接,那么当消费者通过这条链接与亚马逊公司作了交易之后,这些网站就会从中取得一定的利润。亚马逊公司发现,这种新兴的来自民间的图书文化刺激了公众对书籍的需求。或许,传媒公司应当学一学亚马逊公司,去寻找一条让媒体消费者从“侵权者”转变成从文化素材中创造价值的市场开拓者和积极合作者,而且自己也能从中受益的生财之道。
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大众传媒已经取代了传统的民间交流,而取代的结果就是产生了难以计数的注册商品。当我们在畅谈心中的幻想时,我们会不知不觉地把媒介名流或者小说中的人物搬进我们的想象中来。当我们在跟朋友交谈时,我们会经常说一两句名言警句或者流行的广告语。如果我们打算讲一个故事来反省我们的文化体验,那我们会大量地运用到传媒公司竭力兜售给我们的各种素材。我们的文化是传媒的文化,而且传媒文化本身业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大众资源和知识宝库。让我们正视这一事实吧!人类未来的所有发明创造都将来源于这种传媒文化。在这样的情势之下,难道我们还不应该密切关注各大公司对我们文化源泉的“侵占”吗?
[Technology Review,2000年3~4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