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命科学的进步引发了许多伦理问题并对传统伦理观念产生巨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可以提升到科学与伦理的关系问题上来思考。所谓伦理,即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而生命伦理则是规范人们在生命科学研究领域行为的准则。生命伦理崇尚人类尊严、自由、公正、平等、团结。
追溯历史,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传统伦理观念的冲突并不罕见而是经常发生的。一方面,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它的进步本身就蕴含着有可能突破旧的伦理观念;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不能不遵守公认的伦理原则,在它的约束下,使科学技术不被滥用,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虽然科学家关心的往往是科技进步的正面影响,而伦理学家最敏感、最担心的却是科技进步的负面影响,生怕现有的秩序被干扰或打破。但是他们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现代科学作为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在文明社会中必然要受到来自公众伦理道德的约束。每当生命科学研究领域新的技术出现时,人们总会用传统的伦理观念来评论它的负面影响,如重组DNA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和人类基因组计划等,都受到过这样那样的指责。人们担心它们会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但这些生物技术应用的实践却往往证明情况并不是如人们想象的那样糟,因为在正确的伦理导向下,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感正在普遍加强。
尽管科学探索是没有禁区、没有偶像、没有终点的开放活动,但它仍然必须尊重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同的人类尊严和价值,这是不可动摇的。因此对于那些有损于人类尊严和价值的科学探索,理应用伦理学原则来限制和规范。如20世纪70年代DNA重组技术刚刚问世时,科学共同体就自觉地行动起来,制订《DNA分子研究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天,克隆人的实验虽然不乏理性的成分,但也应受到社会伦理的充分检验与约束,以防止其可能给社会进步带来不测的后果。尽管这种约束力可能很有限,但它可以提醒人们在高科技面前不要失去警觉性;加深人们理解人类文明的推进不但要有科技力量的驱动,同时还要有人文的关怀、价值的定位、法制的规范,以及选择的勇气和对机遇的把握等。
在今天多元化的社会中,虽然不可能强迫科学家接受统一的道德价值标准,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各自的国情出发,通过公开讨论、民主抉择和法制的渠道来实现社会伦理道德对科学的限制或导向作用。因为公开和民主是沟通科学家与社会公众的最好方式,而法制则是包括科学家在内的社会公众都必须遵守的普遍准则。通过公开的讨论(包括涵盖各个学科和层面的讨论会、科学家对社会公众的宣讲、对话等),集思广益,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最佳的选择,最后用法律来约束,这样就可以避免科学研究误入歧途,科技成果不被滥用。
看重伦理对科技的约束,并不是要限制科学家个人的思想自由,因为个人的思想自由是科学探索、科技创新的基本前提。如果把科学过分道德化,如果政府过分地限制科学探索的自由空间,如果完全由社会管理层来划定科学研究的范围,或者在规范科学探索方向时偏离民主和法制的轨道,那就有可能丧失科学所特有的批判理性。这样,无论是探索未知的自然科学,还是面对复杂的社会科学,都不能对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道德的完善提供充足的理性营养,从而不利于社会在以科技为主导的进步中确立新的文明秩序和树立新的道德界标。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诸如人类尊严、自由、公正、平等、团结、不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伤害、知情同意等,是普遍认同的。但真正操作起来也并非没有困难的。例如,14天的胚胎和人工流产,在应用时就不能把它绝对化。另外,可能出现的与现实存在或已经出现的负面影响是有所不同的。可能并不等于现实。当年人们想象的基因工程、辅助生殖技术等的应用可能发生的消极影响,有些迄今都还没有出现。有关DNA的研究,科学家也并没有“因噎废食”,而是在《DNA分子研究准则》的规范下不停顿地进行下去,因此生物技术及其应用,才能在不很长的时间里取得辉煌的成就,成为现代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历史看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是无法阻挡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并不是永恒不变的。不管人们愿意与否,当今的社会和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等,已经或正在被生命科学的研究成果改造着,并深刻地展示出一幅生命科学的发展与社会进步互动作用的复杂图景。预示着人类真正认识自身的新阶段正在到来。
随着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应用的进展,今后还会不断地提出种种伦理问题,令人困惑,也难以解决。但只要我们尊重科学,重视伦理道德的导向和支撑作用,充分发挥人类的理性和智慧,化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进步与传统观念的冲突,健全社会调控机制,坚持“兴利除弊”的原则,做到既崇尚科学又不背离理性;既崇尚价值又不有悖于伦理道德。这样,我们就有可能期望在人的统帅下,使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沿着健康的道路前进,与社会伦理一起共同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