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企业资助的学术研究对其他人来说是不太容易获取且用处不大的,布莱恩 D.怀特及其同事提出的数据对这个看法提出了挑战。

说明: http://www.nature.com/polopoly_fs/7.16101.1395084850!/image/TT1.jpg_gen/derivatives/landscape_630/TT1.jpg

  政府长期以来一直鼓励大学―企业之间的合作,以期对可以带来工作机会、强化投资并生产出改善生活质量产品的创新进行激励。同时,政府在科学上预算的收缩迫使大学通过其他途径寻求经费支持。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统计,2012年由企业提供的科研经费只占到美国研究型大学年度科研经费的5%(大约32亿美元)。
  但是有关企业在学术研究中的作用还存在着争议。比如,BP石油公司在2007年宣布它将支付5亿美元的经费来支持一个为期十年的替代能源研究项目,该项目由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首的协同组织进行主导,消息一公布就引发了强烈的反响。因为担心企业的经费会损害公立科研机构的研究议程,很多学生、教职工和共同体的成员在校园里搭起了一个2.5米高的特洛伊木马。早些时候,伯克利分校植物和微生物生物学学院同瑞士医药公司诺华(Novartis)签订的合作协议也引起了类似的抗议运动。在1999年的毕业典礼上,大约100名学生把诺华公司的标识放在了自己的学位帽上,以抗议该学院被诺华公司的利益收买了。
  对企业赞助学术研究持谨慎态度是有原因的。已有证据表明烟草产业、食品产业、药物产业和其他产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研究的问题和公众话语进行操纵,甚至会对不受他们欢迎的研究进行压制。公司还有可能会将大学研究人员的研究转向追求狭隘的企业利益。如果研究结果被私人所独占,那么其他人是无法利用的。
  反之,有些人认为过分严苛的大学技术转移政策扼杀了公司和大学科研人员之间富有成效的交易。有些人倡导说一所大学的知识产权应该由外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管理,否则就应该直接交由研究人员或者赞助这项研究工作的公司进行管理。
  有关这个辩论的数据是难以获得的。各大学可能在其自己的机构内追踪着专利和许可证,但是这些数据集合通常都是很小且保密的。当前流行的假设是同政府或者非营利组织赞助的发明及与这些发明相关的信息相比而言,企业赞助的发明及与这些发明相关的信息对其他人来说是不太容易获取且用处不大的。
  这里我们提供的实验证据表明结果恰恰与上述假设相反。我们的分析表明企业赞助的研究对未来创新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20多年来从9所大学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管理的3个国家实验室采集的数据表明,企业赞助的发明往往比联邦政府给予经费支持的发明能获得更多的授权和引用。
  虽然这个结果在其他学术机构可能是不同的,但是这些发现应该消除下面这个顾虑,即企业赞助会把一流大学变成企业的附属物。大规模的样本数据采集和结合可能既有助于探索企业期望从其赞助的学术工作中获得什么,又有助于建议大学如何更好地对研究赞助进行管理。

技术转移

  和很多大学一样,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也要求教职工和其他研究人员向其任一技术转移办公室(OTTs)公开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任何发明,并且列出产生这些发明的项目的经费来源清单。据此条款,发明是指科研人员认为可以申请专利或者具有价值的可作为知识产权的任一情况:它可以是一种材料,一套方法或者是一只动物或一株植物。然后技术转移办公室来决定是否代表学校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同潜在的授权方进行合同协商。
  从1990年到2005年,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教职工、雇员和学生,以及三个附属的国家实验室的职员共向其技术转移办公室公开了12 516项发明。在这些发明中,至少部分看来,将近1500项是由企业经费进行赞助的。在严格的保密条款的规定下,技术转移办公室向我们提供了2010年年底之前这些公开发明的数据以及相关许可活动的数据。从1990年到2010年,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各校区的科研经费数额占到美国全国科研经费总额的9%。总的来说,该大学获得的专利数比美国其他任何科研机构都多。在由美国专利和商标局(the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编辑的年度列表中,多校区的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系统获得的专利数通常是学术领域中第二大专利生产者(通常是麻省理工学院)的两倍。
  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产生的所有发明中,有20%的发明和至少一项许可存在着关联,将近25%最终获得了专利。没有赞助者信息的发明最不可能产生许可(13%)或者专利(17%)。我们认为这些发明的大多数抑或是没有校外支持,或是获得了联邦政府的支持,发明者或者技术转移代理人没有明确地注意到这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情况。企业赞助的发明获得的许可(29%)和专利(35%)要比联邦政府赞助的发明获得的许可和专利(分别是22%和26%)更频繁。而兼有二者赞助的发明获得的许可和专利的比率则更高一些;36%获得了许可,43%获得了专利。这个结果在技术领域也是类似的。超过三分之二的分类技术都是与生物、医药和化学进展相关的,这一分布与其他一流研究型大学是一致的。
  虽然企业赞助的发明更容易获得专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支持会使得发明更容易获得专利。相反,企业可能会选择对那些更容易产生专利发明的项目进行支持。
  通常,企业会获得对他们赞助的发明的优先许可协商权,对赞助商的许可的86%都是专属的,这意味着大学同意不授予众多的被许可人同样的权利。在与一些形式的知识产权存在关联的被许可的发明中,有78%是独家许可,这也和国家国立卫生研究院赞助的专利许可的79%的份额相一致。
  尽管如此,我们的分析并不支持我们开始的假设,即对企业赞助的发明的许可很有可能是专属的,或者赞助商会抢购独家许可的最大份额。首先,企业赞助的发明获得独家许可的总体百分比(74%)并不比那些由公共财政单独支持的许可的总体百分比(76%)高。第二,企业赞助的发明的独家许可的一半似乎都是第三方(虽然我们无法确保我们在数据中识别出了所有的赞助商控制的公司)。显而易见,即使赞助商对外公开的发明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这些被许可人通常也要承担巨大的专利费用,同时还要同意指出未来的版税。
  另外一个问题是,根据最广泛采用的专利质量和价值的衡量指标,即向前引用率,平均来说企业赞助的发明会比联邦政府经费支持的发明能激发出更多的“知识外溢”。向前引用表明前面一个专利在后一个专利中会被引用多少次。如果要许可给第三方的话,每个企业赞助的发明平均会产生12.8次向前引用(如果要许可给赞助者,可能会更多),而联邦政府支持的发明产生的向前引用为5.6次。这与企业赞助的发明应用较为狭窄的预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会产生出更多的私人效益,而对其他人的好处则很少。

说明: http://www.nature.com/polopoly_fs/7.16102.1395084902!/image/TT2.jpg_gen/derivatives/landscape_630/TT2.jpg

微针制造,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专利中引用率最高的一个

利用大学

  这个分析并没有解决企业经费如何影响大学的研究议程这个问题,但是却驳斥了下面的这个看法,即企业对其赞助的发明实行严格的访问限制。相反,企业赞助的发明具有较高的专利引用率表明企业正在赞助探索性的研究。社会学家詹姆斯·伊万斯(James Evans)在芝加哥大学所开展的工作表明企业求助于大学开展一些他们核心优势领域之外的调查研究,对思辨科学进行投资以期找到盈利的机会。
  实际上,伊万斯认为企业实际上促使大学对他们本来不想做的更“深远的”领域进行探索。虽然大学在获得同行、论文以及基金申请方面获得认可持保守态度,他写道:“与企业建立伙伴关系促使地位较高的科研人员从对经过验证的理论进行验证中脱离出来,并开始积极的思索”。
  比如,BP公司投给由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为首的协同体负责的5亿美元的研究经费目的是从植物或者作物秸秆的纤维素中提取生物燃料,在这个领域里BP公司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很多发明可能对其他研究人员来说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却和公司的商业战略没有什么相关性。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赞助者来说,其他公司对一项发明的后续工作可能要比独有性更具价值。比如,伯克利的博士刘永东(音译)所做的前期工作表明信息技术公司IBM在其专业的外围公开了其发明而没有申请专利,但是在其公开的发明中通常会引用非IMB的专利。类似的是,一些大型的制药公司对政府经费支持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也有所贡献,原因在于快速地获得该计划的研究结果将加速其研发新药的能力,虽然这些结果是对外公开的。
  获得知识产权并不必然是企业赞助商们的主要焦点。企业也珍视同顶尖科学家支持的可持续的良好关系,并且利用相关的机会发现并聘用优质人才。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诺华之间的协议里,并没有给公司给予什么许可,据说诺华公司的代表并没有对其资助的项目的遴选施加任何明显的影响。
  联邦政府和企业对研究共同进行赞助的行为可能源于更加集中的目标。我们认为这些行为通常源于联邦资助机构的首创项目,并招募企业赞助商来促进项目的发展,使得具有前景的工作能够转化为实际应用。比如,如果一个联邦政府资助的基因筛查项目发现了一个有吸引力的药物靶点,那么企业可能会支持该项目对这个靶点的候选药物进行筛查。这样的专注度可能解释了为什么这一类别的发明最有可能获得许可(即使是由第三方获得许可)而引用率不高的原因。
  第三方许可的较大份额表明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成功地对其发明进行了营销,并且也成功地对协议进行了协商以避免公司过分地捆住科研人员的手脚。这项任务可能经由这样一种事实而得以加速,即很多赞助公司似乎意识到了贡献探索性研究可能对他们自己也有好处。
  为了评估这些发现是否也出现在其他科研机构,我们还需要来自其他研究型大学的数据。我们倡议设立一个项目来从其他研究型大学这个大样本中采集类似数据来进行实证分析,当然要有严格的保密措施。比如,这些工作可以评估一批小型的或者不是以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是否通过外包给一个技术转移机构而得到更好的服务。
  和企业签订合同的大学需要在生产和转移知识的任务中保持警惕,但是他们也不必认为企业主要把目光集中在知识产权上。那样做的大学将会失去同愿意赞助那些其他人可能从中获利的项目的企业进行合作的大好时机。

资料来源Nature

责任编辑 粒 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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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2014320日。作者为布莱恩D.怀特(Brian D. Wright),基里亚科斯·德里瓦斯(Kyriakos Drivas),甄磊(Zhen Lei)和史蒂芬A.美林(Stephen A. Merrill),其中第一作者为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农业与资源经济系教授。